同一部學生管理規定,網上有兩套條號
2005 年第 21 號已廢止,現行是第 41 號令

| 描述 | 搜索「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前幾條結果常把 2005 年第 21 號令與現行第 41 號令的條號混著給。前者已廢止,後者的第十八條講考核違紀與成績記載,第二十一條起才講轉專業。辦手續、寫申訴、核處分時拿錯版本,引的條號就會對不上學校窗口手裡的那一份。 |
|---|---|
| 資料截止 | 2026 年 11 月。條文以官網現行全文為準,校級實施細則按本校當年公佈文本核對,下一年度請查本站更新文章。 |
| 數據來源 | 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公佈的教育部令第 41 號現行全文,以及 2005 年教育部令第 21 號的廢止表述;二手問答只作現象舉例,不作依據。 |
一、兩套條號怎麼撞上的
家長在搜索框裡輸入「學生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作弊」,跳出來的摘錄裡有的寫「取消成績、給予處分」,有的寫「轉專業由學校規定」。兩句話看著都像,其實來自同一部規定的兩個版本,條號在中間整體挪過位置。
0216 至 0225 那組按官網現行全文逐條對過第二節,當時就報過一句:網上二手問答常把兩套條號串著用。這一篇把它單獨攤開講清楚。
二、兩個版本各處在什麼時點
2005 年施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是教育部令第 21 號,現行版本是教育部令第 41 號。前者已被明令廢止,後者自施行之日起作為學校學生管理、處分申訴與學籍處理的依據。版本不同,條文序號與內容都有調整,不能按舊序號去讀新文本。
| 版本 | 狀態 | 讀者該怎麼做 |
|---|---|---|
| 教育部令第 21 號(2005 年) | 已廢止 | 只用來解釋舊摘錄從哪來 |
| 教育部令第 41 號 | 現行 | 辦手續、核處分、寫申訴都按這一份 |
| 網上二手問答的條號 | 未標明版本 | 先問學校依據哪一份,再核條號 |
三、第十八條是個具體的例子
現行第 41 號令第十八條講兩件事: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註;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經教育表現較好者可以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舊版裡編號相近的條款則落在別處。
| 要辦的事 | 現行第 41 號令落點 | 別拿舊號去對 |
|---|---|---|
| 課程考核違紀與成績記載 | 第十八條 | 舊版相近編號 |
| 轉專業 | 第二十一條起 | 舊版條號 |
| 處分種類與決定書 | 第五十一條起 | 舊版條號 |
| 申訴時限與受理 | 第六十條起 | 舊版條號 |
四、二手問答最容易串的三格
最容易串的是三格:作弊處理、轉專業條件、申訴時限。三格在現行全文裡分屬不同章節,舊版編號又與現行不對應,轉述者若只抄數字不抄版本,讀者拿去跟學校核對就會被退回。
| 格子 | 常見錯法 | 穩妥做法 |
|---|---|---|
| 作弊處理 | 只寫「第十八條」不寫版本 | 寫明依據現行第 41 號令第十八條 |
| 轉專業 | 沿用舊版相近編號 | 按現行第二十一條起核本校細則 |
| 申訴時限 | 把兩個版本的日數混用 | 按現行全文與本校申訴辦法逐格核 |
五、辦手續時按哪一份問
到窗口之前,把要引用的條號寫成「依據名稱+令號+條款序號」三格齊全的一行。學校給的處理決定書若引了條號,也按同樣三格回看一遍。雙方說的是同一版本,後面才談得上核對內容。
| 要寫下來的三格 | 例子 | 缺了會怎樣 |
|---|---|---|
| 依據名稱 |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 只剩編號,無法判斷版本 |
| 令號 | 教育部令第 41 號 | 新舊版條號可能對不上 |
| 條款序號 | 第十八條 | 窗口無法定位到具體段落 |
六、該以哪份為準
本站未核到各校把現行全文條款逐條轉寫成校內實施細則的完整對照表、舊版摘錄在各平臺的留存範圍與學校處理決定書統一引述格式,這些按本校當年公佈的學生管理規定與處理決定書。核之前先向學校教務部門、學校學生申訴處理機構與官網現行全文頁面問清三句:本校細則依據哪一版、決定書所引條號屬於哪一版、申訴材料裡要不要寫明令號。
參考資料
- 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教育部令第 41 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現行全文;本頁用到第十八、二十一、五十一、六十條起的章節分佈與第六十六條參照執行一句。官方域名 moe.gov.cn。
- 教育部令第 41 號關於廢止 2005 年教育部令第 21 號的表述;本頁用到版本更替一處。官方域名 moe.gov.cn。
- 本站 FAQ-0216 至 FAQ-0225;本頁用到該組按官網現行全文核對條號、並報出二手問答串用現象的說明,按站內稿源標明性質。
- 本站 FAQ-0147 與 FAQ-0178;本頁用到兩篇對考核違紀、處分與申訴鏈條的分層寫法,按站內稿源標明性質。
資料截止:2026 年 11 月。條文以官網現行全文為準,校級實施細則按本校當年公佈文本核對,下一年度請查本站更新文章。
數據來源: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公佈的教育部令第 41 號現行全文,以及 2005 年教育部令第 21 號的廢止表述;二手問答只作現象舉例,不作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