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輯整理:中書院

中書院 · 港澳臺僑招生考試常見問答

證書遺失後開的那份證明書,條號為何有兩種

辦手續按官網現行全文,別拿轉載條號去對窗口

完整正文 · 供網頁/公眾號使用
證書遺失後開的那份證明書,條號為何有兩種
描述畢業證或學位證丟了,學校補的是證明書,不是再發一張原證。可網上兩種寫法都有:一種引現行第 41 號令第三十八條,一種引 2014 年一份函裡寫的第三十九條。差異來自版本更替,不是學校給錯了東西。辦手續按官網現行全文,把令號寫齊,比記住一個數字管用。
資料截止2026 年 11 月。證明書出具要素、標註方式與電子註冊查詢口徑按本校當年辦法與學信網當期頁面核對,下一年度請查本站更新文章。
數據來源教育部令第 41 號官網現行全文第三十八條、教學廳函〔2014〕14 號公開轉載文本、《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相關條款,以及學信網公開辦理指引;轉載按性質標明。

一、丟的是證,補的是證明書

畢業幾年後要辦境外手續,翻箱子才發現畢業證不在了。打電話回學校,得到的答覆往往是「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證明書」。不少家長第一反應是問能不能重發一張一模一樣的證,其實學校出具的是另一份文書,名稱、編號與作用都與原證不同。

0230 那篇講過這條鏈,這一篇只把最容易被卡住的那一步單列出來:為什麼同一個「證明書」會有兩個條號。

二、現行第三十八條寫了什麼

按教育部官網現行全文,第 41 號令第三十八條寫明: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三個動作連在一起——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出具證明書;「同等效力」是這一條給的,不是學校自己的說法。

這一條給出的三格內容讀者該留什麼
啟動本人提出申請申請回執或受理編號
核實學校核查原證書與學籍記載核實結論的告知
結果出具證明書,與原證書同等效力證明書原件與出具日期

三、2014 年那份函為什麼寫第三十九條

教學廳函〔2014〕14 號在「關於出具學歷證明書事」裡,引的是當時有效版本的規定,條號寫作第三十九條。此後規定換版、條號調整,公開轉載卻把兩種寫法都留了下來。於是同一件事在網上能查到兩個數字,兩個數字各自在它當時的版本里都沒寫錯。

四、兩版條號並排怎麼讀

把兩版並排放,差別只在版本,不在辦理動作。辦手續時按官網現行全文寫「教育部令第 41 號第三十八條」;讀舊轉載時知道它對應的是當時版本即可,不必拿舊號去要求窗口改口徑。

寫法出處用在哪
第三十八條教育部令第 41 號現行全文申請、核實、出具與諮詢窗口
第三十九條教學廳函〔2014〕14 號所引當時版本只用來解釋舊摘錄
只寫「按有關規定」未標明版本先補齊令號再核

五、證明書上該有哪幾格

2014 年那份函還列了出具要素:證明書要有學校具名與原證書信息,註明原證遺失或作廢,並按規定在電子註冊信息裡作相應標註。要素是否齊全,比條號更影響對方收不收。0230 把電子標註那一段單獨展開過,這裡不重複講。

六、原證標明作廢與電子標註

《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相關條款把「出具證明書」與「在電子註冊信息中標註」連在一起:紙質這一份給對方看,電子那一條供核驗時查。兩處對得上,證明書才不會在下一道手續裡又被要求補材料。

兩處誰做對方核什麼
紙質證明書學校出具學校具名、原證信息、遺失作廢說明
電子註冊標註學校按規定辦理學信網當期頁面能否對應
原證找回按本校辦法處理是否仍可作為原件使用

七、窗口不認轉載條號時怎麼辦

窗口若說「我們依據的是第三十八條」,不必爭論舊摘錄對不對,把令號寫齊再核一遍即可。真要留痕,就把學校出具的證明書、受理回執與官網現行全文的條款號各存一份,後面任何一道手續問起來都有可回溯的一行。

八、該以哪份為準

本站未核到各校證明書的統一格式樣本、電子標註在學信網頁面上的展示字段與境外用文單位對證明書的接收清單,這些按本校當年辦法、學信網當期頁面與目的地用文單位要求。核之前先向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學信網當期辦理頁面與目的地用文單位問清三句:證明書依據哪一版條款出具、電子標註何時可見、對方是否還要附加證明書或領事認證。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教育部令第 41 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現行全文第三十八條;本頁用到遺失或損壞後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出具證明書及同等效力一句。官方域名 moe.gov.cn。
  1. 教學廳函〔2014〕14 號公開轉載文本;本頁用到其所引當時版本第三十九條與證明書出具要素,按轉載文本標明性質。
  1. 《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相關條款;本頁用到出具證明書與電子註冊信息標註相銜接一處。官方域名 chsi.com.cn。
  1. 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公開辦理指引;本頁用到學歷證明書查詢與核驗入口的說明,按站內公開頁面標明性質。
  1. 教育部令第 41 號關於廢止 2005 年教育部令第 21 號的表述;本頁用到版本更替一處。官方域名 moe.gov.cn。
  1. 本站 FAQ-0230 與 FAQ-0226 至 FAQ-0235;本頁用到兩處對證明書鏈條與電子註冊核驗的既有寫法,按站內稿源標明性質。

資料截止:2026 年 11 月。證明書出具要素、標註方式與電子註冊查詢口徑按本校當年辦法與學信網當期頁面核對,下一年度請查本站更新文章。

數據來源:教育部令第 41 號官網現行全文第三十八條、教學廳函〔2014〕14 號公開轉載文本、《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相關條款,以及學信網公開辦理指引;轉載按性質標明。

參考資料和數據來源

本頁資料整理自公開渠道,力求準確但不作任何保證,僅供參考不構成升學建議,最終以官方公告為準。因使用本站信息所致損失,本站概不負責。

版權、發佈、轉載及免責 細則
常見問答目錄
證書遺失後開的那份證明書,條號為何有兩種
已讀 0 / 30 條

免責、版權、繁體與轉載規範|中書院

版權與授權:本站原創分析、案例、文字內容整理、架構歸納、圖表與決策邏輯版權歸屬「中書院」所有,未經書面授權,嚴禁扒站、鏡像抓取、機器採集、二次分發、商業轉載。

非商業場景(家長轉發、教師校內參考)可直接轉發原文鏈接,無需額外申請;商業媒體、機構公眾號、培訓講義引用須郵件申請書面授權。轉載/引用經授權後,須保留「中書院」署名及原文鏈接,不得篡改、截取、改寫結論。完整規則見 免責聲明 · 版權聲明 · 轉載與授權聲明。

內容免責:文中引用政策條文、招生章程、院校信息版權歸屬對應主管官方機構與高校,本平臺僅作彙編整理,最終以官方公告為準。本欄目長文僅供參考,涉及報考資質、招生計劃、分數線、志願投檔及就業選調等內容,均以當年聯招辦及院校官方公告為準;政策逐年微調,報名前請複核主管機構最新文件。

繁體保留說明:本頁部分內容引用自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官方原文及高校官網原文(如臺灣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澳門教青局等),原文為繁體中文。為保證信息準確性,本站予以保留原版繁體文字,不作簡繁轉換。

祖國大陸高校面向 華僑、香港、澳門、臺灣 地區招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