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證與學位證分別寫什麼,和內地生一樣嗎
一本憑畢業要求,一本憑學位授予條件,丟了走證明書

一、「兩本證」被問成一句話
畢業典禮那天最常出現的追問是:港澳臺學生拿到的證,是不是和內地上同學那一本不一樣。這個問題得拆成兩問才答得清——畢業證書由誰發、憑什麼發;學位證書由誰發、憑什麼發。兩問的依據不同,混在一起就會把「證書樣式」當成「資格差異」。
二、畢業證書:修完計劃、達到畢業要求
教育部令第 41 號第三十二條寫得很完整: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准予畢業,並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教港澳臺〔2016〕96 號規定第十五條另寫,港澳臺學生應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執行統一的畢業標準。兩句對讀,結論落在「同一套畢業要求、同一所學校簽發」,不因身份證件類型另設一套審核尺度。
三、學位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按學位授予條件頒發
同一條 41 號令第三十二款後半句寫: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取代了 1981 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確立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分類評價:學術學位強調學術研究能力與研究訓練,專業學位強調專業實踐與訓練,答辯成果也可以是實踐成果或其他規定成果。
學位法第四十四條還寫明:學位授予單位對申請學位的境外個人,依照本法規定的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等條件和相關程序授予相應學位;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的承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這一條講的是境外個人來內地申請學位、以及境外機構證書的承認,和「內地高校本校給本校畢業生髮證」不是同一件事,別互相套用。
| 節點 | 文本寫了什麼 | 對證書意味著什麼 |
|---|---|---|
| 1981 年 1 月 1 日起 |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施行 | 舊法框架下的學位授予 |
| 2024 年 4 月 26 日 |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學位法 | 法律層面完成首次全面修訂 |
| 2025 年 1 月 1 日 | 學位法施行,學位條例及暫行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 此後學位授予與爭議複核按學位法辦理 |
四、兩本證的四個不同
把差異擺成一張表,比逐條找說法清楚。特別留意最後一列:內地高校本校發放的畢業證與學位證,不屬於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受理範圍,這一點在 FAQ-0112 已按認證指南的受理範圍講過,不必再送去走那一道。
| 畢業證書 | 學位證書 | |
|---|---|---|
| 誰發 | 學校 | 學位授予單位 |
| 憑什麼 | 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 |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通過學位論文或規定成果答辯 |
| 依據層次 | 41 號令第三十二條、本校畢業審核細則、96 號文第十五條 | 學位法、本校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
| 遺失或損壞 | 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證明書,與原證書同等效力 | 同樣按 41 號令第三十八條出具相應證明書 |
| 查詢與複核 | 向本校學籍學歷管理部門核 | 對不授予或撤銷學位不服,可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複核,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
五、證書上的信息錯了找誰改
姓名拼寫、出生日期、證件號碼這類信息若與本人現行證件不一致,先向本校學籍學歷管理部門申請核對,由學校按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的口徑處理;涉及學位信息的,再按學位授予單位的更正程序辦。FAQ-0121 已把換證之後「學校先改、系統再看」的順序講過,這裡不重複。要記住的是:兩本證分屬兩條登記線,改完一條不等於另一條自動同步。
| 發現的問題 | 先找誰 | 帶什麼材料 |
|---|---|---|
| 畢業證信息有誤 | 本校學籍學歷管理部門 |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舊證或證明書、變更依據 |
| 學位證信息有誤 | 學位授予單位學位管理部門 | 同上,另按該校學位信息更正要求 |
| 證書遺失或損壞 | 原發證學校 | 本人申請、身份核驗材料 |
| 對不授予學位不服 | 學位授予單位 | 按學位法第四十一條提出複核申請 |
六、辦理邊界
本站未核到各校畢業證與學位證統一的具體版式、簽發日期與信息更正時限;這些由本校畢業審核細則、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與當年離校手續通知分別確定。領證前可向本院系教務辦公室問清畢業審核按哪一版培養方案執行、學位授予條件裡對課程、論文或實踐成果各有哪些要求;若手裡的證件與證書信息不一致,再向學籍學歷管理部門索取一次書面更正口徑。
參考資料
- 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 41 號)第三十二、三十八條;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 moe.gov.cn
- 教育部等六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學生的規定》(教港澳臺〔2016〕96 號)第十五、二十三條;上海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sh.gov.cn
- 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四十一、四十四、四十五條;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 moe.gov.cn
- 教育部:《〈學位法〉開闢服務教育強國建設新境界》(2024 年 4 月 28 日);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 moe.gov.cn
- 貴陽市教育局:《大專學歷畢業生能不能報考第一批特崗教師?》中關於 41 號令第三十八條證明書的答覆;貴陽市教育局官網 jyj.guiyang.gov.cn
資料截止:2026 年 11 月 6 日。本頁按 2025 年起施行的學位法與現行學生管理規定寫成;下一年度證書籤發與信息更正安排以本校當年離校通知為準,請查本站更新文章。
數據來源:教育部令第 41 號、教港澳臺〔2016〕96 號、學位法及教育部與貴陽市教育局公開文本;證書樣式與更正程序以本校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