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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詐騙、虛假承諾與中介糾紛找誰核、怎麼留證

先回到「不得委託中介」與「收費公開」兩條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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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詐騙、虛假承諾與中介糾紛找誰核、怎麼留證

一、那句「包錄取」先別接

考前群裡最活躍的消息,往往是別人轉述的「有人能拿到名額」。這類話術有三個共同點:不給能查到原文的文號、不指向官方入口、要求先付一筆說不清性質的費用。判斷是否可信,其實不用逐條辯論,回到兩條公開明文就夠了。

二、兩條明文把路堵住

第一條在教育部辦公廳《2019 年面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教學廳〔2018〕12 號)裡:招生單位和報考點均不得委託中介機構開展面向港澳臺研究生招生、代理報名等相關工作。本科聯招的報名辦法與簡章對報名入口、確認時點和志願填報另有規定,報名、確認、志願填報均在指定系統內完成(見 FAQ-0024、FAQ-0045 的系統時間線)。

第二條在教港澳臺〔2016〕96 號規定第二十五條:高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港澳臺學生收取學費及其他費用,高校應公開本校收費項目和標準,對港澳臺學生執行與內地(祖國大陸)同類學生相同的收費標準。既然項目與標準要公開、同類同標準,所謂「指標費」「保錄費」就沒有可掛靠的收費科目。各校繳費時點與學費金額見 FAQ-0116、FAQ-0041。

三、五類話術與對應核對動作

把話術與核對動作一一對應,比記一串「防騙口訣」管用。每一行最後都落到一個能查的官方入口或一個能索取的書面文本,不落在「找熟人確認」。

聽到的話回到哪句明文核對動作
有內部名額、交錢保錄收費公開、同類同標準;錄取按規則與系統進行向本校招生辦核對是否存在該收費項目,索取收費公示
可代理報名、代填志願招生單位和報考點不得委託中介只走指定報名系統,本人保管賬號與確認記錄
有內部命題資料、包過輔導相關高校及內設部門不得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向招生辦核實,索取當年考試大綱與官方教材信息
先交定金鎖住名額報名與確認在指定系統內按公告時點完成核當年報名與繳費公告的時點、金額、收款主體
可通過中介補錄、補錄要另付費徵集志願按官方公告的缺額與時點辦理查省級教育考試院或聯招辦當年徵集志願公告

四、官方入口只有那幾處

報名、成績、志願、錄取這些環節,入口是聯招報名系統、內地(祖國大陸)高校面向港澳臺招生信息網、各省級教育考試院與目標高校招生官網;陽光高考平臺用於內地特殊類型招生與強基等項目的公示核讀。任何要求把賬號密碼交給第三方、把費用轉到個人賬戶、或繞開系統私下「確認」的做法,都與上述入口相沖突。FAQ-0049 講過四途徑的出處,FAQ-0134 講過證書與系統查詢渠道,可對著核一遍。

五、真付了錢,留證按順序來

先固定材料,再談追索。要留的是:對方承諾的原始聊天記錄與語音、宣傳頁或合同全文、轉賬憑證與收款主體信息、當時對應年份的官方簡章與報名公告截圖。材料按時間排好,能說清「誰在什麼時間、以什麼身份、承諾了什麼、收了多少錢」。

順序做什麼交給誰
第一步固定聊天記錄、合同、轉賬憑證與官方公告原文自行留存,保留原始載體
第二步向目標校招生辦或聯招報名主管方核對該承諾是否屬實學校招生辦公室、省級教育考試院
第三步就虛假宣傳與收費爭議向主管部門反映教育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步涉嫌詐騙的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全部材料公安機關

六、別把「沒錄上」和「被騙了」混成一件事

錄取結果未達預期,與存在虛假承諾、冒名收費或偽造材料,是兩類不同性質的事。前者走分數線、志願梯度與徵集志願的核對(見 FAQ-0114、FAQ-0047),後者才涉及留證、投訴與報案。把兩者混在一起,既耽誤志願時點,也會讓真正需要固定的證據散在聊天記錄裡找不回來。

七、辦理邊界

本站未核到專門面向聯招考生的統一退費規則、糾紛賠付標準或中介行為認定清單;個案定性、責任劃分與款項追回由主管部門與司法機關依職權認定。遇到可疑承諾時,可向目標校招生辦公室問清當年是否存在該項收費與該項目、向報名主管方確認該環節是否必須通過指定系統辦理;已發生轉賬的,按上表順序固定材料後再分別反映。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辦公廳:《2019 年面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教學廳〔2018〕12 號)關於報考點與不得委託中介機構的條款;中共廣東省委港澳工作辦公室官網 gdhmo.gov.cn
  1. 教育部等六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學生的規定》(教港澳臺〔2016〕96 號)第二十五條;上海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sh.gov.cn
  1. 廣東省教育考試院:2026 年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報名及志願填報相關公告;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官網 eea.gd.gov.cn
  1. 內地(祖國大陸)高校面向港澳臺招生信息網:聯招報名與錄取信息欄目;gatzs.com.cn

資料截止:2026 年 11 月 6 日。本頁按現行規定與可核實的公開文本寫成;下一年度報名入口、收費公示與徵集志願安排以當年公告為準,請查本站更新文章。

數據來源:教學廳〔2018〕12 號、教港澳臺〔2016〕96 號、教學廳〔2025〕7 號與招生信息網公開欄目;個案定性以主管部門與司法機關認定為準。

參考資料和數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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