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留內地工作,手續和十年前不一樣了
就業證與報到證都已退出,改用勞動合同與去向登記

一、兩張舊證各自在哪一年退出
2018 年 7 月 28 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 號),正式取消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同年 8 月 23 日,人社部頒佈《關於廢止〈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 37 號)。人社部公開答覆寫明:2018 年 7 月 28 日起,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各地自 37 號令頒佈之日起不再受理申請;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處於有效期內的就業證仍可同時作為就業證明材料,2019 年 1 月 1 日起終止使用。
另一張是就業報到證。中組部、人社部、教育部、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聯合印發《關於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有關銜接工作的通知》,明確 2023 年起不再發放《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取消補辦、改派手續,不再將就業報到證作為辦理招聘錄用、落戶、檔案接收轉遞等手續的必需材料。人社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人社廳發〔2023〕20 號進一步落實:從 2023 年起不再發放,取消補辦改派與就業協議書上的簽章環節;檔案轉遞須填寫《高等學校畢業生檔案轉遞單》,明確就業單位名稱、轉遞編號等信息,隨檔案材料密封后按規定通過機要通信或郵政特快專遞渠道轉出,嚴禁個人自帶檔案。
| 舊證 | 退出時間 | 現在替代什麼 | 依據 |
|---|---|---|---|
| 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 2018 年 7 月 28 日起不再需要辦理,2019 年 1 月 1 日起終止使用 | 有效身份證件+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保繳費記錄 | 國發〔2018〕28 號、人社部令第 37 號及人社部公開答覆 |
| 就業報到證 | 2023 年起不再發放,取消補辦改派 | 畢業去向登記;用人單位憑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書或學歷證書辦報到入職 | 五部門銜接通知、人社廳發〔2023〕20 號 |
二、現在用什麼證明「在內地就業」
人社部公開答覆寫得具體:在內地(大陸)求職、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其在內地(大陸)就業的證明材料。五部門銜接通知另寫:用人單位可憑勞動(聘用)合同或就業協議書(含網籤協議)或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或其他雙方約定的證明材料,為高校畢業生辦理報到入職手續。
這兩句把「一張證」換成了「材料組合」。籤勞動合同、留工資流水、按時參保,本身就是就業證明的來源;不必再找某個部門補開一張已經停發的證件。若用人單位仍按舊清單索要,把上面兩段的時間線給對方看,再按通知列明的材料組合提交。
| 要證明什麼 | 現在可用的材料 | 由誰出具或留存 |
|---|---|---|
| 本人身份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 證件簽發機關;本人持證 |
| 就業關係 | 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 用人單位、銀行、社保經辦機構 |
| 報到入職 | 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書(含網籤協議)、學歷證書或雙方約定的證明材料 | 用人單位與畢業生 |
三、居住證帶來三項與工作直接相關的權利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第二條寫: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第八條把就讀證明列為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第十二條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基本公共就業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第十三條第七項寫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也就是說,在校期間符合條件即可按本人意願申領,畢業求職時社保、公積金、職業資格考試這些環節有明確的權利依據。第十七條另寫: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應當繳納工本費。申領與換領的具體材料見 FAQ-0121。
四、離校那幾道手續換成了什麼
五部門銜接通知寫明:建立高校畢業生畢業去向登記制度,作為高校為畢業生辦理離校手續的必要環節;戶口可以遷往就業創業地(超大城市按現有規定執行),也可以遷往入學前戶籍所在地;2023 年起就業報到證不再作為必需的存檔材料,之前檔案材料中的就業報到證繼續保存、缺失的無需補辦;用人單位、戶籍和檔案接收管理部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可通過查看學歷證書、勞動(聘用)合同(就業協議、錄用接收函)等,或通過全國高校畢業生畢業去向登記系統查詢離校時的畢業去向信息。
檔案轉遞的操作口徑見人社廳發〔2023〕20 號;畢業資格、就業指導條款與檔案去向的總體框架見 FAQ-0120;戶口遷移、居住登記與黨團組織關係另有辦理路徑,見 FAQ-0111。三篇各管一段,別把舊版流程裡的「報到」二字直接搬過來用。
| 環節 | 現在按什麼辦 | 找誰 |
|---|---|---|
| 畢業去向登記 | 高校畢業生畢業去向登記制度,作為離校手續必要環節 | 本校就業指導中心 |
| 報到入職 | 憑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書、學歷證書或雙方約定的證明材料 |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 |
| 檔案轉遞 | 填寫《高等學校畢業生檔案轉遞單》,機要通信或郵政特快專遞轉出,嚴禁個人自帶 | 本校檔案管理部門 |
| 戶口遷移 | 可遷就業創業地或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超大城市按現有規定 | 用人單位與所在地公安機關 |
五、學校這邊能給的是什麼
教港澳臺〔2016〕96 號規定第三十條寫:高校應做好港澳臺學生的就業指導工作,完善就業信息渠道建設,提供就業便利;第三十一條寫:高校應做好港澳臺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機制,推進校友組織建設和發展。兩句的主語都是高校,給的是指導、信息與便利:崗位是否錄用由用人單位決定,落戶、社保、檔案接收等各項手續由對應部門按職權辦理。把學校就業信息網、就業指導中心與校友組織的聯繫方式在離校前存好,比畢業後再找人省事。
六、四格自查與邊界
離校前按四格各留一份憑證:勞動合同或就業協議書、學歷證書與成績單、社保與公積金參保記錄、檔案轉遞單或畢業去向登記查詢結果。用人單位要求出示就業證或報到證時,把兩份取消依據的時間線給對方看,並改用通知列明的材料組合。
本站未核到面向港澳臺畢業生的全國統一落戶細則、社保參保地選擇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規定;這些由就業所在地人社、公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按當年規定辦理。辦理前可向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就業所在地人社部門與本校就業指導中心確認三件事:一是本單位辦理報到入職所認可的材料清單;二是本人所持有效身份證件可辦理的人社業務與參保流程;三是檔案轉遞去向、戶口遷移地址與畢業去向登記的填報口徑。
參考資料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港澳臺人員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政策問答(國發〔2018〕28 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 37 號);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網 mohrss.gov.cn
-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有關銜接工作的通知》(2023 年);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 moe.gov.cn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做好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接收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3〕20 號,2023 年 6 月 13 日);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網 mohrss.gov.cn
- 國務院辦公廳:《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國辦發〔2018〕81 號,2018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二、八、十二、十三、十七條;中國政府網 gov.cn
- 教育部等六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學生的規定》(教港澳臺〔2016〕96 號)第三十、三十一條;湖南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官網 hnstb.gov.cn
資料截止:2026 年 11 月 6 日。本頁按 2018 年以來現行有效文本寫成;落戶、社保、公積金與檔案接收的具體口徑以就業所在地當年規定為準,請查本站更新文章。
數據來源:國發〔2018〕28 號、人社部令第 37 號、五部門取消就業報到證銜接通知、人社廳發〔2023〕20 號、國辦發〔2018〕81 號與教港澳臺〔2016〕96 號;具體材料以用人單位與所在地經辦機構當年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