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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書院 · 港澳臺僑招生考試常見問答

輔修、雙學位、跨校選課能不能選

趨同管理是原則,能不能報由本校培養方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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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修、雙學位、跨校選課能不能選

一、「輔修報名」那一格

開學後教務系統會陸續開放輔修、微專業、校際選課的報名入口。家長擔心的往往不是課程難度,而是身份那一欄會不會另設門檻。這個問題要先從培養管理的原則讀起,再落到本校的具體辦法,順序反了就容易把「學校沒開放」誤讀成「身份不允許」。

二、趨同管理那句話管到哪一層

教港澳臺〔2016〕96 號規定第十五條寫:高校應保證港澳臺學生的培養質量,將港澳臺學生教學納入學校總體教學計劃,港澳臺學生應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執行統一的畢業標準。第十六條接著寫:對港澳臺學生教學事務應趨同內地(祖國大陸)學生,由高校指定部門歸口管理。第二十三條把轉專業、轉學、休學、復學等事項指向內地學生的相關規定。

三句合起來給的是一個框架:不另設一套畢業標準,不另開一條教學管理線,也不把日常教學事務從學校整體安排裡摘出去。輔修、雙學位、跨校選課都屬於教學事務的具體形態,因此落在同一個框架內——但「趨同」說的是適用規則相同,不是說學校必須開設某個項目,也不是說所有項目對所有人自動開放。

三、三類事項分別由誰定

把「能不能報」拆成三個層面看,會比找一句統一答案清楚:項目是否設置,是學校學科專業建設與培養方案的事;報名條件與學分認定,是教務部門當年辦法的事;跨校選課與聯合培養,還要加一份校際協議。學位法確立的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分類體系,決定的是學位授予的類型與要求,不直接替某所學校決定輔修項目開不開。

事項誰來決定看哪份文本最容易問錯的地方
輔修專業 / 微專業學校按培養方案設置本校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當年輔修報名通知把「沒開設」當成「不讓報」
雙學士學位項目學校按學位授予條件設置並備案本校雙學士學位項目管理辦法、招生選拔通知忽略高考錄取專業與項目准入的關聯
跨校選課 / 聯合培養本校與合作院校籤協議校際協議、教務處選課與學分認定細則只算課程不算學分轉換比例
畢業與學位審核學校與學位授予單位本專業畢業審核細則、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把輔修證書當成第二個學位證

四、跨校聯合培養時學籍放在哪

教育部令第 41 號第二十七條寫: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係。第二十六條另給學校建立靈活學習制度、單獨規定休學創業學生最長學習年限的空間。

這幾條對港澳臺學生同樣按 96 號文第二十三條的「參照」口徑適用。跨校期間學籍保留在原校,成績與學分如何回認、在外校期間的日常管理由誰負責,要按校際協議與本校細則讀,不能默認「人在哪讀,學籍就轉到哪」。

狀態學籍在誰手上管理關係回到原校要辦什麼
本校正常修讀本校本院系與教務處按培養方案完成審核
校際聯合培養期間本校保留協議約定的實際所在學校提交成績單與學分認定申請
應徵入伍保留學籍本校保留至退役後 2 年部隊與學校分別建立管理關係退役後按期限申請復學並接受複查(見 FAQ-0131)
休學期間本校保留,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按本校休學辦法期滿前提出復學申請,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五、辦理順序與邊界

穩妥的順序是三步:先在教務處查當年是否開設該項目、准入條件與主修專業要求;再向本院系確認所佔學分、課程衝突與畢業審核是否受影響;涉及跨校的,最後向項目負責人索取學分認定與成績回認的書面口徑。三步都問到,再決定要不要佔用這份時間。

本站未核到面向港澳臺僑學生的全國統一輔修准入規則、雙學士學位項目清單或跨校學分統一折算比例;這些由本校培養方案、當年報名通知與校際協議分別確定。辦理前可向教務處問清今年該項目是否面向本專業開放、輔修學分能否計入畢業審核,以及跨校成績按哪份協議回認。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等六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學生的規定》(教港澳臺〔2016〕96 號)第十五、十六、二十三條;上海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sh.gov.cn
  1. 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 41 號)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 moe.gov.cn
  1. 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2024 年 4 月 26 日通過,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關於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分類的規定;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 moe.gov.cn
  1. 教育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 3647 號建議的答覆》(教港澳臺建議〔2021〕315 號)關於多渠道培養與統一管理的口徑;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 moe.gov.cn
  1. 內地(祖國大陸)高校面向港澳臺招生信息網:港澳臺學生培養管理政策欄目;gatzs.com.cn

資料截止:2026 年 11 月 6 日。本頁按現行規定與可核實的公開文本寫成;下一年度輔修項目、報名條件與學分認定細則以本校當年通知為準,請查本站更新文章。

數據來源:教港澳臺〔2016〕96 號、教育部令第 41 號、學位法與教港澳臺建議〔2021〕315 號;項目設置與學分回認以本校培養方案及校際協議為準。

參考資料和數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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