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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書院 · 港澳臺僑招生考試常見問答

校外實習、兼職與勤工助學怎麼區分

是否納入教學計劃,決定協議、報酬與學籍各歸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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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實習、兼職與勤工助學怎麼區分

一、錄用通知到手,先別急著答「要」

最需要先弄清的不是薪資,而是這份工作算在哪一類裡。納入培養計劃、由學校組織並有實習協議的,是一回事;由學校按內地學生相關政策組織、以解決學習和生活困難為目的的勤工助學,是另一回事;本人自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籤勞動合同的,又是第三回事。三類關係的管理部門與後果不同,用一張表問「能不能去」問不出答案。

二、上位口徑:趨同管理,不是另立一套

教港澳臺〔2016〕96 號規定第十六條寫,對港澳臺學生教學事務應趨同內地(祖國大陸)學生,由高校指定部門歸口管理;第二十三條把學籍相關事項指向內地學生規定;第十五條明確執行統一的畢業標準。落到實習這件事上,教學實習屬於教學事務,跟著本專業培養方案與學校實習管理辦法走,不因身份證件類型另設一套審核。

國辦發〔2018〕81 號《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二條列出的三項權利裡,包括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這一條給的是在內地(大陸)依法就業與參保的資格基礎,不等於「任何兼職都自動被允許」,也不能免去出入境證件與簽註的有效期核對。

上位依據給出的是什麼沒有給出的是什麼
96 號文第十六條教學事務趨同內地學生、由高校指定部門歸口管理某所學校是否開設某項實習
96 號文第十五條港澳臺學生執行統一的畢業標準校外經歷自動折算學分的比例
國辦發〔2018〕81 號第十二條勞動就業、參加社保、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三項權利任何兼職都無需核證件與時間安排
41 號令第二十六條學校可建立靈活學習制度具體認定辦法與報備門檻

三、四類關係逐格對照

把組織方、協議、報酬與學籍影響擺在一起,判斷就清楚了。教學實習通常由學校與實習單位籤協議、納入學分或考核;勤工助學按學校相關辦法組織;校外兼職由本人與用人單位建立關係,時間不得與培養計劃和註冊要求衝突;跨校聯合培養期間的實習則按校際協議回認成績。

類型組織方 / 協議方報酬與保障與學籍的關係先找誰
培養計劃內教學實習學校與實習單位籤協議,院系組織按協議與學校實習管理辦法計入培養環節與成績認定院系教務辦公室
勤工助學學校按內地學生相關政策組織按本校勤工助學辦法計酬不影響學籍,受在校管理約束學生資助/學生工作部門
自行簽訂的校外兼職本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按勞動合同與法律法規不佔學分,時間不得衝突用人單位、本校學生工作部門
跨校聯合培養期間實習本校與合作院校按校際協議按協議約定本校保留學籍,成績按協議回認項目負責人、教務處

四、籤之前逐項核四個條件

一是證件:所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在合同期與出入境時點內是否有效,簽註或停留期限是否覆蓋;二是時間:課程、考試、註冊與實習期是否衝突;三是協議:是否有書面文本、是否約定工作內容、時長、報酬與保險;四是回校:成績與學分是否需要認定,向哪個部門提交材料。四項都對上,再談籤不籤。

要核的看什麼材料問誰
身份與停留期限出入境證件、簽註或居住證有效期出入境管理部門、學校港澳臺事務部門
培養計劃衝突課表、考試安排、註冊截止日院系教務辦公室
勞動約定書面合同或實習協議條款用人單位、學校就業指導部門
學分回認實習大綱、成績單、校際協議教務處或項目負責人

五、別把三件事互相套用

常見誤區有三個:拿勤工助學的報備要求去套校外兼職,拿教學實習的保險安排去要求用人單位,或以為簽了勞動合同就能免修實習環節。反過來也成立——校外兼職的經歷不能自動折算成培養計劃裡的實習學分。41 號令第二十六條允許學校建立靈活學習制度,但具體怎麼認定,仍寫在本校細則裡(見 FAQ-0128)。

常見誤區錯在哪回到哪份文本
拿勤工助學辦法套校外兼職兩者組織方與協議方不同本校勤工助學辦法、勞動合同
要求用人單位照教學實習給保險實習協議與勞動合同條款不同本校實習管理辦法、書面協議
簽了勞動合同就能免修實習校外經歷不自動折算培養環節學分本專業培養方案、成績認定細則

六、辦理邊界

本站未核到面向港澳臺僑學生統一的校外兼職報備門檻、實習時長上限或勤工助學計酬標準;這些由本校實習管理辦法、勤工助學辦法、當年勞動合同約定與出入境管理規定分別確定。籤屬前可向本院系教務辦公室問清這份工作是否納入培養計劃、需要哪份協議備案,再向學校港澳臺事務部門確認證件與停留期限是否覆蓋整個工作期。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等六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學生的規定》(教港澳臺〔2016〕96 號)第十五、十六、二十三條;湖南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官網 hnstb.gov.cn
  1. 國務院辦公廳:《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國辦發〔2018〕81 號)第十二、十三條;中國政府網 gov.cn
  1. 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 41 號)第二十六、二十七條;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 moe.gov.cn
  1. 教育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 3647 號建議的答覆》(教港澳臺建議〔2021〕315 號)關於就業指導服務的口徑;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 moe.gov.cn

資料截止:2026 年 11 月 6 日。本頁按現行規定與可核實的公開文本寫成;下一年度實習管理辦法、勤工助學計酬與證件要求以本校當年通知為準,請查本站更新文章。

數據來源:教港澳臺〔2016〕96 號、國辦發〔2018〕81 號、教育部令第 41 號與教港澳臺建議〔2021〕315 號;勞動約定以書面合同與本校細則為準。

參考資料和數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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