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途中把兩本證弄丟了,學校補的不是第二張原件
現行部令第三十八條給的是證明書,公開文本里兩種條號並存

| 描述 |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證明書要註明原證書編號、由校長具名並在學信網電子標註,原註冊證書標明遺失作廢;網上常見的另一個條號來自當時有效的舊版本。 |
|---|---|
| 資料截止 | 2026 年 11 月。證明書申請材料與出具時限按學校調整,下一年度請查本站更新文章與本校當年證書補辦規則。 |
| 數據來源 | 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公佈的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原文、教育部辦公廳教學廳函〔2014〕14 號與教學廳〔2018〕7 號原文、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第十九條;媒體轉引在這裡只承擔條號並存現象的說明,已標明性質。 |
一、快遞袋空了一角
兩本證寄往境外,到手時快遞袋破了一角,裡面只剩一張回執單。家長第一句話是「能不能請學校再印一份」。學校能出的不是第二張原件,而是證明書——名稱、編號與電子標註都和原件不同,但法律效力有明文。
二、現行部令寫在哪一條
按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公佈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 41 號)全文,第三十八條寫明: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四條管填寫頒發、第三十五條管電子註冊、第三十七條管撤銷證書,遺失補辦這一格落在第三十八條。0151 講證書遺失時用的也是這一條。
三、網上那個「第三十九條」是怎麼回事
教育部辦公廳 2014 年 5 月 5 日的教學廳函〔2014〕14 號,在「關於出具學歷證明書事」一段裡引的是當時有效版本的第三十九條,原句為「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此後部令修訂,現行 41 號令官網全文把同一規則列為第三十八條。如今公開轉載裡兩種條號並存:有的寫「41 號令第三十八條」,有的仍寫「第三十九條」。核條文時以教育部官網現行全文的條號為準,別拿轉載裡的條號去對學校窗口。
| 公開文本里的寫法 | 對應哪一層 | 怎麼用 |
|---|---|---|
| 41 號令第三十八條 | 教育部官網現行全文 | 辦手續與寫申請材料按此條 |
| 2014 年通知所引第三十九條 | 通知發佈時有效的版本 | 理解通知原文即可 |
| 轉載文章沿用舊條號 | 二手轉引 | 不作為現行條號依據 |
四、證明書長什麼樣
教學廳函〔2014〕14 號給得很具體:證明書應註明原學歷證書編號和「因證書遺失,特補此證,以茲證明」相關字樣,由學校現任校長具名簽發,並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進行電子標註以備核查,同時對註冊的原學歷證書標明遺失作廢;式樣要與原證書具有同等式樣和質量,在升學、就業及職務晉升等過程中,招考、用人單位或其他需要驗證單位應將學歷證明書與學歷證書同等對待。
| 要素 | 通知裡怎麼寫 | 辦理時核什麼 |
|---|---|---|
| 原證書編號與字樣 | 註明原編號與遺失補證字樣 | 證明書正文 |
| 簽發與式樣 | 現任校長具名、同等式樣和質量 | 用印與簽發欄 |
| 電子標註 | 學信網標註、原證標明遺失作廢 | 查詢頁是否同步 |
五、與電子註冊那一格怎麼接
《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第十九條另有一句:學歷證書遺失的由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並在學歷註冊信息中標註。同條還寫明,學歷註冊並提供網上查詢後,學校不得變更證書內容及註冊信息,不再受理學生信息變更事宜;註冊信息確有錯誤的,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修改。也就是說,補辦證明書靠的是「出具+標註」,不是把原註冊信息改回去。0231 講姓名那一格、0232 講查詢核驗,都從這一句往下走。
六、登報聲明替不了證明書
有的學校仍要求登報,有的已簡化流程,按本校當年規則辦;但公開報道里律師也提示,登報聲明不能替代學校出具的官方證明書。這一層屬媒體轉引,可作風險提示,不作辦理依據。教學廳〔2018〕7 號另寫明,凡在相關數據庫中註冊的學歷學位一律實行網上查詢和電子認證,學歷信息在學信網、學位信息在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學位認證系統查詢認證——境外用件單位常要的是這一條核驗鏈,而不是一張補印件。
| 手裡有的 | 能做什麼 | 不能替代什麼 |
|---|---|---|
| 登報聲明 | 按本校規則作為申請材料之一 | 學校出具的證明書 |
| 學歷或學位證明書 | 與原證書同等效力 | 重新制作的原證書 |
| 網上查詢與電子認證 | 供用件單位核驗 | 證明書本身的出具手續 |
本站未核到 2026 年各校統一的證明書申請材料、出具時限與是否仍要求登報,也未核到學位證明書在境外用件單位的統一受理格式。動手前先向原畢業學校教務處或檔案館問清三句:本校補辦證明書要交哪幾份材料且由哪個窗口受理、證明書出具後會在哪些註冊信息裡作標註、用件單位要的是證明書本身還是學信網與學位認證系統的電子核驗結果。
參考資料
- 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 41 號),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本頁用到證書填寫頒發、電子註冊、撤銷證書與遺失損壞出具證明書四處原文。官方域名 moe.gov.cn。
-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學歷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教學廳函〔2014〕14 號,2014 年 5 月 5 日);本頁用到出具學歷證明書事一段、證明書式樣與電子標註要求,以及該通知所引當時有效版本的條號。官方域名 moe.gov.cn。
- 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第十九條;本頁用到學歷證書遺失後出具證明書並標註、學歷註冊後不得變更證書內容兩處原文。官方域名 moe.gov.cn。
- 教育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國內高等教育學歷學位認證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教學廳〔2018〕7 號);本頁用到已註冊學歷學位實行網上查詢與電子認證、兩類信息分屬不同查詢系統兩處。官方域名 gov.cn。
- 公開媒體關於學歷學位證書遺失後處置的報道與律師意見;屬媒體轉引,本頁只用到「條號並存」與「登報聲明不替代證明書」兩點現象說明,不作辦理依據。
資料截止:2026 年 11 月。證明書申請材料與出具時限按學校調整,下一年度請查本站更新文章與本校當年證書補辦規則。
數據來源: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公佈的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原文、教育部辦公廳教學廳函〔2014〕14 號與教學廳〔2018〕7 號原文、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第十九條;媒體轉引在這裡只承擔條號並存現象的說明,已標明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