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群裡貼出助管崗位:勤工助學能報嗎、工時和酬金怎麼算
每週八小時、每月四十小時、臨時崗每小時不低於十二元,都寫在同一份辦法裡

一、先把「勤工助學」定義準
教育部、財政部 2018 年 8 月 20 日印發《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 年修訂)》(教財〔2018〕12 號)。第四條給定義: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三個限定詞都很要緊——學校組織、課餘時間、合法報酬。第二條、第三條界定範圍:辦法適用於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所稱學生指學校招收的本專科生和研究生。
第五條把它放進資助體系: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第九條給學校定義務: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港澳臺僑學生的資格問題,答案在另一份文件裡。教港澳臺〔2016〕96 號第二十七條寫:高校應參照內地(祖國大陸)學生的相關政策,為港澳臺學生在學期間參加勤工助學、志願服務、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也就是說,條文給的是「參照內地學生政策」這一接口,不是另設一份名額表;具體崗位是否開放、如何申請,仍按本校當年勤工助學實施辦法辦。0170 講過大創與競賽,0127 講過推免,都不與這一格混算。
二、崗位分兩類,工時有一個硬上限
第二十一條寫設崗原則:學校應積極開發校內資源,保證學生參與勤工助學的需要,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週不超過 8 小時,每月不超過 40 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第二十條另劃底線: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教育部財務司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就該辦法答記者問時,把測算口徑也講明瞭:按照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原則上不低於 20 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統籌安排、設置崗位;同時提醒學生應量力而行,在學有餘力的前提下參加,崗位設置既要滿足需求,又要保證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20 小時是學校測算總工時的基準,不是給每個學生派的任務量,別和 40 小時上限讀反。
| 數字 | 出自 | 管的是哪一層 |
|---|---|---|
| 每週不超過 8 小時 | 第二十一條 |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上限 |
| 每月不超過 40 小時 |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 同上;也是固定崗位月酬金的計酬基準 |
| 月平均不低於 20 小時 | 答記者問 | 學校測算全校每月所需總工時的基準 |
| 每小時不低於 12 元 | 第二十六條 |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的下限 |
三、酬金怎麼定,錢從哪來
第二十二條把崗位分成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並寫明以每月 40 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於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第二十六條給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於每小時 12 元人民幣。第二十七條給校外崗位:酬金標準不應低於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議。
第二十八條把支付來源分了三格: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勞動報酬由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參加校外勤工助學的,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0173 講過獎學金與個稅的免稅邊界,那一篇說的是所得性質,這裡說的是誰付錢、按什麼基準算,兩條線不重疊。
四、和實習、兼職、志願服務分開
0133 按 96 號文與本校培養方案寫過校外實習、兼職與勤工助學的區分:實習屬教學計劃內的實踐環節,按培養方案與實習協議管理;學生自行聯繫的社會兼職不在「學校組織」這一限定詞內;志願服務不以取得報酬為目的。三者與第四條定義的勤工助學各自成格。最容易出問題的,是把校外兼職直接套用第二十七條「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並寫入聘用協議」——那一款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三方協商,缺了學校這一環,就得回到勞動合同與民事約定那一層去核。
| 情形 | 有沒有學校組織 | 適用文本 |
|---|---|---|
| 校內助管、助研固定崗 | 有 | 教財〔2018〕12 號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八條 |
| 校內臨時崗位 | 有 | 同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
| 校外勤工助學 | 有,且三方寫入聘用協議 | 同辦法第二十七條 |
| 教學計劃內實習 | 按培養方案組織 | 本校實習管理辦法與實習協議 |
| 自行聯繫的社會兼職 | 無 | 勞動合同與民事約定 |
五、辦理邊界
本站未核到各校對港澳臺僑學生另設的勤工助學崗位名額、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口徑或酬金上浮比例;上面的條款出自教財〔2018〕12 號、該辦法答記者問與教港澳臺〔2016〕96 號,屬一般規定。報名前可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問三句:本校勤工助學實施辦法裡設崗與申請流程寫在哪一條、港澳臺僑學生申請是否需另交材料、固定崗位與臨時崗位分別按什麼標準計酬且由哪個賬戶發放;涉及校外的,另核三方聘用協議是否齊備。
參考資料
- 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 年修訂)》(教財〔2018〕12 號,2018 年 8 月 20 日印發)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九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 moe.gov.cn
- 教育部財務司、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人就《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 年修訂)》答記者問,關於每月 40 小時上限、月平均 20 小時測算基準與每小時 12 元下限;教育部全國青少年普法網 qspfw.moe.gov.cn
- 南寧師範大學學生資助網轉載教財〔2018〕12 號全文,關於第二條至第五條適用範圍與勤工助學定義,屬官方文本的公開轉載;nnnu.edu.cn
- 教育部等六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學生的規定》(教港澳臺〔2016〕96 號)第二十七條,本頁用於核對港澳臺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適用接口;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 moe.gov.cn
資料截止:2026 年 11 月 6 日。崗位、工時與酬金按教財〔2018〕12 號寫成,設崗流程、家庭經濟困難認定與酬金上浮以本校勤工助學實施辦法當年文本為準,請查本站更新文章。
數據來源:教財〔2018〕12 號公開全文、教育部答記者問、高校資助網轉載全文、教港澳臺〔2016〕96 號;條款序號按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與答記者問核對,轉載標明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