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學校補繳費用」的短信,該不該點進去
收費公開、賬號本人持有、中介不得代辦,三句就能拆穿大半

一、先看它要你做的是什麼動作
詐騙類短信要的通常是三樣之一:點進一個仿冒頁面填證件號與銀行卡、把所謂的差額轉到某個個人賬戶、把系統賬號密碼交給「老師」代為確認。三樣都繞開了官方入口。正常的繳費動作相反:金額來自本校當年收費公告,入口來自學校官網或繳費系統,收款方是學校單位賬戶,完成後有財政票據或校內收據。0135 寫過招生前的中介包錄取與虛假承諾,那一篇管報名之前;這一篇管入校之後的繳費季。
| 短信要的動作 | 官方口徑裡對應什麼 | 該在哪兒做 |
|---|---|---|
| 點鏈接填證件與卡號 | 無對應環節 | 不點,另開官網核 |
| 轉差額到個人賬戶 | 收費走學校單位賬戶與公開項目 | 按收費公告與繳費系統 |
| 把賬號密碼交給代辦 | 本人親自填報,不得交予他人或機構 | 本人登錄官方系統 |
| 限時補錄、過期作廢 | 補錄與徵集另有時段公告 | 回系統當期公告核時段 |
二、三句官方口徑,夠擋住大半
第一句來自教港澳臺〔2016〕96 號第二十五條:高校應公開收費項目與標準,同等條件下與內地學生執行同一標準。凡是「只針對港澳臺學生另收一筆、不在公告裡」的項目,先按可疑處理。第二句來自聯招報名與志願系統的當期說明:志願由本人親自填報,不得將賬號密碼交予他人或機構代報;這條雖寫在填報環節,但賬號由本人持有這條原則同樣適用於入學後的各類系統操作。第三句來自教學廳〔2018〕12 號關於港澳臺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的規定:招生單位和報考點均不得委託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招生工作;凡自稱「受學校委託」的收費代辦,先要一份可核驗的委託依據。
教育部令第 41 號第十二條另有一格容易被拿來製造緊張: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騙子常把「不予註冊」截成半句催轉賬,而原文下一句就給了資助與緩辦的口子。看到被截斷的條文,回全文讀一遍最省事。
三、核驗順序:先離線,再回官方入口
不點短信裡的鏈接,不回撥短信裡的號碼。用學校官網域名、錄取通知書上的電話、或孩子本人已知的教務系統入口,獨立核三樣:應繳項目與金額、繳費截止日、收款賬戶名稱。再讓孩子本人在系統裡看訂單狀態,確認是「未繳」「已繳待認領」還是「無需繳納」。境外匯款的家庭另按 0189 的憑證對應核一遍,很多所謂「補繳」其實是匯兌差額或中途掛賬,不是新收費。
| 核驗步 | 用什麼渠道 | 得到什麼才算過關 |
|---|---|---|
| 核金額與項目 | 本校當年收費公告 | 與短信所稱金額、名目一致 |
| 核入口 | 官網或繳費系統,不用短信鏈接 | 域名、賬戶名與公告一致 |
| 核訂單狀態 | 學生本人登錄系統 | 狀態與短信催辦理由對得上 |
| 核票據 | 財務窗口或電子票據平臺 | 能領到對應項目的票據 |
| 短信給的 | 不做什麼 | 改用什麼 |
|---|---|---|
| 鏈接 | 不點、不填證件與卡號 | 學校官網域名 |
| 回撥號碼 | 不按來電顯示回撥 | 錄取通知書上的既有電話 |
| 對方報的工號 | 不據此確認身份 | 官網部門頁獨立核 |
四、已經點了、已經填了,先做這幾件
按《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確立的處置鏈條,最要緊的是止付與留證:立即聯繫銀行或支付機構說明疑似涉詐交易並申請止付、保留短信原文與鏈接截圖、通話記錄、轉賬憑證與時間點,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讓孩子本人立刻改掉相關係統密碼、檢查是否新增了陌生的聯繫方式或代扣授權,並通知學校財務與港澳臺學生歸口部門留意冒名辦理。個人信息可能已外洩的,按 0180 的路徑向相應處理者查詢與更正,別隻改一個密碼就當沒事。
| 順序 | 動作 | 留下的東西 |
|---|---|---|
| 一 | 聯繫銀行或支付機構申請止付 | 受理編號與時間點 |
| 二 | 改密碼、查陌生代扣與新增聯繫方式 | 系統截圖 |
| 三 | 向公安機關報案 | 報案回執 |
| 四 | 通知學校財務與歸口部門 | 冒名登記回執 |
五、辦理邊界
本站未核到各校統一的繳費短信發送號碼、境外家長通知方式與補繳差額處理時限,也未核到面向港澳臺僑學生另設的收費催辦渠道;上面引到的只有 96 號文第二十五條、教育部令第 41 號第十二條、教學廳〔2018〕12 號關於不得委託中介的規定、聯招系統當期本人填報說明,以及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一般處置要求。拿不準時可向學校財務收費窗口問三句:本校當年應繳項目與收款賬戶在哪份公告、是否會給境外家長髮送帶鏈接的催繳信息、疑似冒名繳費或信息外洩由哪個部門登記並給什麼回執;涉及資金損失的另向銀行與公安機關按當年流程辦,不以校內答覆為準。
參考資料
- 教育部等六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學生的規定》(教港澳臺〔2016〕96 號)第二十五條,關於收費項目公開與同標準;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 moe.gov.cn
- 教育部令第 41 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關於未繳學費不予註冊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後註冊;中國政府網 gov.cn 國務院公報 2017 年刊載全文
-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 2019 年面向港澳臺地區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8〕12 號)關於招生單位和報考點不得委託中介機構的規定;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 moe.gov.cn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關於止付、報案與個人信息保護的一般規定,本頁在辨析已填信息後的處置動作時引到;中國人大網 npc.gov.cn
資料截止:2026 年 11 月 6 日。收費公開、不予註冊與不得委託中介按所列文件寫成,本校催繳號碼、收款賬戶與差額處理時限以財務當年公告為準,請查本站更新文章。
數據來源:教港澳臺〔2016〕96 號公開全文、教育部令第 41 號中國政府網全文、教學廳〔2018〕12 號、聯招報名系統當期說明、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各校收費公告與財務當年辦法;催繳號碼與差額時限以當年官方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