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權證上那一格姓名,為什麼必須是漢字
身份證明材料與署名規則是兩件事

| 資料截止 | 資料截止 2026 年 11 月 7 日;可接受的身份證明種類、譯本要求與登記申請材料按登記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當年公佈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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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來源 | 地方不動產登記中心《港澳臺居民及華僑、外國人不動產登記辦事指南》公開轉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公開轉引、司法部網站《公證程序規則》,以及本站既有稿源;地方指南逐條標明性質。 |
一、被退回的那張申請表
申請表上姓名一欄填了證件上的外文寫法或繁體寫法,窗口讓改回漢字姓名。這看起來像格式挑剔,其實是兩層規則疊在一起:一層是申請人可以拿哪幾樣身份證明材料來證明「我是誰」,另一層是登記簿與不動產權證上權利人應當用哪種文字署名。前一層可以按證件選,後一層不按證件選。
| 被退回的原因 | 對應哪一層 |
|---|---|
| 提交的身份證明不在受理清單內 | 身份證明材料這一層 |
| 姓名用了外文或異體寫法 | 權利人署名這一層 |
| 外文材料未附漢字譯本 | 申請材料文本這一層 |
二、三檔身份證明材料並不通用
地方不動產登記中心辦事指南公開轉引把可提交的身份證明原件分檔:港澳居民可提交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特別行政區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的任一種;臺灣居民可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華僑則必須同時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與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兩種原件;外籍人士可提交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或國籍所在國護照。
最容易讀漏的是華僑那一檔的「同時」兩個字。0021 與 0252 講報名資格里身份判定的證件組合,那是判定層;這裡是登記受理層,兩處的清單不互相套用。0339 講過授權委託書的公證與轉遞,本篇只管身份那一格。
| 哪一檔 | 可提交的材料 | 有沒有「同時」 |
|---|---|---|
| 港澳居民 |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特區護照、港澳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任一 | 任一種即可 |
| 臺灣居民 |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 | 任一 |
| 華僑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 | 必須同時提交兩種 |
三、署名用漢字,外文姓名可在備註欄記載
同一份指南寫明,根據《不動產登記規程》,申請人應使用身份證明材料上的漢字姓名或者名稱;姓名或者名稱為外文的,應使用漢字譯名,可在申請書備註欄記載其身份證明材料中的姓名或者名稱;不動產權證上權利人應為漢字。外文文本的申請材料應翻譯成漢字譯本,確需翻譯的可在境內有資質的公證部門辦理。
0328 講學信網繁體姓名顯示成方框時先留截圖、問學籍部門按哪種寫法報送,0268 講准考證姓名與證件那格不一致怎麼辦。三處是同一類問題落到不同系統:報送或登記的那一格採用哪種寫法,由該系統規則定,不由讀者手裡的證件封面定。
四、不能親自到場時,委託書另走一層
指南寫明,境外申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授權委託代理人辦理,其授權委託書必須經過公證或認證;並按出具地分列國外文書的領事認證或附加證明書、香港委託公證人出具後加章轉遞、澳門委託公證人出具後核驗或由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直接辦理、臺灣地區公證書經公證員協會或境內省級公證協會轉寄四條路徑。
0339 已把這四條逐格鋪過,本篇只把它接回不動產這一件事:委託解決的是誰來遞件,署名解決的仍是權利人那一格寫什麼,兩者不因為「委託了」就合併。
五、遞件前核三格,留三行
身份原件是否在受理清單內、姓名寫法是否按漢字譯名、委託書是否按出具地路徑完成公證或轉遞,三格並排核一次。指南另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句管的是材料真實性,與前面三格的格式要求不是同一層。
受理回執、漢字譯名與證件原名的對照記錄、委託書與轉遞迴執,三行按日期存好。0344 講立案窗口的身份與授權材料,0345 把十件生活事件收成一張自查表,都從這三行接過去。
| 遞件前那一格 | 按哪份文本 | 留住哪一行 |
|---|---|---|
| 身份原件 | 登記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當年清單 | 受理回執上的證件名稱 |
| 漢字譯名 | 身份證明材料與登記規程要求 | 原名與譯名對照記錄 |
| 委託與轉遞 | 出具地公證或認證路徑 | 公證書編號與轉遞迴執 |
六、該以哪份為準
本站未核到各登記機構對港澳臺居民身份證明材料的統一受理清單、漢字譯名的統一認定規則,以及各地對譯本出具機構的完整要求,這些按登記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當年公佈文本。核之前先按事項向對應窗口問清三句:本人這一檔可提交哪幾樣身份原件、姓名按哪種漢字寫法登記、委託辦理時那份授權委託書要走到哪一層。
參考資料
- 地方不動產登記中心《港澳臺居民及華僑、外國人不動產登記辦事指南》公開轉引;本頁用到港澳、臺灣、華僑、外籍四檔身份證明材料原件清單,按一地當年辦事指南轉引。
- 同一辦事指南關於署名與譯本的部分;本頁用到權利人應為漢字、外文姓名用漢字譯名並可在備註欄記載、外文材料譯成漢字譯本。
- 同一辦事指南關於委託辦理的部分;本頁用到授權委託書須經公證或認證,以及香港加章轉遞、澳門核驗、臺灣地區轉寄、國外認證或附加證明書四條路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公開轉引;本頁用到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網站《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本頁用到委託公證由本人親自申辦與居住在港澳臺者授權委託書的公證或證明要求。
- 本站既有稿源 0021、0252、0268、0328、0339;站內整理稿,本頁只用於指明跨篇分工,不作事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