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印章與在線核驗:成績單、在讀證明誰出具、誰核
對方單位要「帶章的掃描件」時,先分清出具主體

| 資料截止 | 資料截止 2026 年 11 月 7 日;電子章樣式、可核驗渠道與用文單位受理規則按本校當年辦法與目的地當年公佈文本。 |
|---|---|
| 數據來源 |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關於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全文、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 41 號令全文、外交部關於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公告公開轉引,以及本站既有稿源;校級與轉引文本逐條標明性質。 |
一、「帶章的掃描件」先拆成兩問
對方單位要一份帶章的成績單掃描件,其實壓著兩個判斷:這份文書由誰出具,以及對方核的是章、是內容,還是出具方本身。把兩問合成一句「去蓋個章」,最容易跑錯窗口。0171 講過學歷學位在線驗證報告怎麼開、對方怎麼核;本篇把四份常要的文書並排,補齊出具主體那一層。
| 常要的文書 | 出具方 |
|---|---|
| 成績單、在讀證明 | 本校教務或學籍管理部門,按本校當年辦法 |
| 學歷學位在線驗證報告 | 學信網按電子註冊數據出具 |
|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遺失後的證明書 | 原畢業高校,按 41 號令第三十八條 |
二、716 號第九條給的是章的效力
國務院令第 716 號第九條寫明,國家建立權威、規範、可信的統一電子印章系統,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第八條另給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效力,第十條給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同等效力。這三句解決的是「電子形式是否被認可」,不解決「這份材料該由誰出」。
| 條款 | 解決的是 |
|---|---|
| 第八條 可靠電子簽名 | 簽署形式與手寫簽名同等 |
| 第九條 電子印章 | 蓋章形式與實物印章同等 |
| 第十條 電子證照 | 證照形式與紙質同等、全國互認 |
三、第十一條的限定與用文單位那一層
第十一條寫「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用文單位若按本行業規定要求核原件、要求另附紙質件,或要求走認證,那是另一層要求。0329 把這一句放在政務服務那一層講過,本篇把它接到成績單與證明上:形式被認可,不等於所有用文單位都按同一份指南受理。
四、41 號令第三十八條與兩種條號並存
教育部官網現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寫明,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0230 已把這件事寫成讀者能用的判斷:辦手續按官網現行第三十八條,別拿教學廳函〔2014〕14 號等公開轉載裡當時有效版本的第三十九條去對學校窗口。該函另涉及校長具名、學信網電子標註與原證標明遺失作廢,與電子註冊辦法的出具加標註串成一條鏈。
五、境外用文接著 0240 的三段鏈
0240 把內地證書拿到境外用拆成三段:學校出具成績單或證明書、按電子註冊信息核內容、按目的地是否在締約國名單內決定附加證明書還是領事認證。外交部 2023 年公告確認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 2023 年 11 月 7 日在中國生效、外交部為附加證明書主管機關。附加證明書簡化的是公文書跨國流轉、確認印鑑簽名真實性,不為學歷內容背書;0241 另提醒留服中心那一門處理的是境外證書進內地,方向正好相反。
| 四道門 | 受理對象 | 對方通常核什麼 |
|---|---|---|
| 校內成績單、在讀證明 | 本校在讀或畢業學生 | 出具部門與電子章 |
| 在線驗證報告 | 本人電子註冊信息 | 報告編號與有效期 |
| 證明書 | 證書遺失或損壞的本人 | 第三十八條與原校核實 |
| 附加證明書或領事認證 | 公文書跨國流轉 | 印鑑簽名真實性 |
六、掃描件、電子章、紙質原件三格
掃描件是載體,電子章是形式,紙質原件是另一種載體;三格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憑「有掃描件」推定「對方已認可」。遞材料前按對方書面要求確認收哪一格、是否要核驗鏈接或編號、是否要另附原件,把要求與回執按日期存好。0335 會把離校後這些材料的調取順序接著列完。
| 對方可能的三種要求 | 該準備的一格 |
|---|---|
| 只收電子版 | 按本校辦法出具的加電子章文件 |
| 要可核驗 | 在線報告編號或學校核驗渠道 |
| 要紙質原件或另附認證 | 原件與目的地當年認證規則 |
七、該以哪份為準
本站未核到各高校電子印章系統的樣式與可核驗渠道、各用文單位對電子材料的逐項受理清單,以及目的地認證要求的完整國別名單,這些按本校當年辦法與目的地當年公佈文本。核之前先按擬辦事項向對應窗口問清三句:這份文書由哪個部門出具、對方核的是章還是內容或編號、是否另有原件或認證要求。
參考資料
-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關於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令第 716 號)全文;本頁用到第八條可靠電子簽名、第九條電子印章、第十條電子證照、第十一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的依據效力。
- 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 41 號)全文;本頁用到第三十八條證明書與原證書同等效力,並按官網現行條號處理。
- 教學廳函〔2014〕14 號關於出具學歷證明書事的公開轉引;本頁用到當時有效版本第三十九條與校長具名、電子標註、原證標明作廢的沿革,按轉載性質轉述,不作現行條號依據。
- 外交部關於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在中國生效的公告與中國領事服務網公開文本;本頁用到 2023 年 11 月 7 日生效、外交部為主管機關、附加證明書確認印鑑簽名真實性,按前批核準文本轉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