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 天與「滿六年」不是同一件事
算天數之前先把兩層判據分開

| 資料截止 | 資料截止 2026 年 11 月 7 日;居住天數記錄方式、備案流程與境外所得適用口徑按主管稅務機關當年公佈文本與本人實際出入境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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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來源 |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公開全文、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省級稅務機關轉載、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開留言答覆,以及本站既有稿源;轉載逐條標明性質。 |
一、第一層:居民個人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寫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這一層判的是「居民還是非居民」,從而決定境內外哪些所得進入計稅範圍。0309 講社保開戶時那一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沒敢替讀者推寫填法,0343 講彙算與扣繳;本篇只鋪判據本身。
| 這一句 | 決定什麼 |
|---|---|
| 有住所,或納稅年度內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 | 居民個人,境內與境外所得按規定計稅 |
| 無住所又不居住,或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 | 非居民個人,境內所得按規定計稅 |
| 納稅年度為公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累計天數按自然年歸集,不按學年或合同年 |
二、第二層:一天算不算,按滿不滿二十四小時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在省級稅務機關轉載裡寫明: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二十四小時的,計入境內居住天數;不足二十四小時的,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轉載裡舉的例子是每週一早上來內地、週五晚上回去的香港居民,按這一口徑逐日計算。
把「來過一天」直接記成一天,是算一百八十三天時最常見的偏差。這一格要憑出入境記錄逐日核,不能按週數或月份估算。
三、單次離境超過三十天,重算的是連續年限
同一份公告還寫明: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離境超過三十天,就重新計算連續居住年限;連續居住「滿六年」的年限從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計算,2019 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納入計算範圍;管理方式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改為備案。轉載裡的例子是,某位香港居民自 2013 年起在深圳工作,因 2018 年之前的年限一律不納入,自 2019 年起算,其 2019 至 2024 年期間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要讀準「重新計算」的賓語:被清零的是連續居住年限,不是這一納稅年度的一百八十三天,也不是居民個人身份本身。把一次長假讀成「身份沒了」,下一步就會把該並進綜合所得的收入算錯。
| 公告裡那一句 | 管哪一層 | 別讀成 |
|---|---|---|
| 當天滿二十四小時才計入 | 居住天數怎麼數 | 來過就算一天 |
| 任一年度單次離境超過三十天重新計算 | 連續居住年限 | 居民個人身份被取消 |
| 滿六年從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算 | 境外所得免稅條件的起算點 | 183 天的起算點 |
四、六年那一層管的是境外所得
公告的解讀把方向說得很清楚:這些調整使在境內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臺居民)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享受免稅優惠的條件比原來更寬鬆。也就是說,連續滿六年這一層連著的是境外所得免稅條件,與第一條那一層居民個人判定不是同一問。
0316 至 0325 講自主創業與靈活就業,0321 講經營所得,0343 講綜合所得彙算。這裡的境外所得那一層不替那幾篇下結論,只提醒讀者:看到「滿六年」三個字,先問它出現在哪一份文本、連著哪一項所得。
五、按年度把憑證按格擺好
出入境記錄、停居留證件與住宿登記、任職或受僱與收入支付憑證、稅務機關當年公告,四樣按納稅年度分開存。0343 講彙算與扣繳時會用到前兩樣,本篇只把歸集方式說清:按公曆年度,不按學年,也不按合同起止。
| 年度裡那一格 | 從哪份記錄取 |
|---|---|
| 境內停留天數 | 出入境記錄逐日核,當天滿二十四小時才計入 |
| 單次離境是否超過三十天 | 同一份出入境記錄按次核 |
| 連續年限起算 |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後的年度逐個數 |
| 境外所得與支付方 | 收入與支付憑證,按主管稅務機關當年口徑 |
六、與 0309、0311、0343 的分工
0309 講社保開戶那一格,0311 講工資條上的三處,0343 講居民與非居民分別怎麼扣繳與彙算,本篇只講判據與天數。四篇按編號互相指引,不重複鋪陳。
| 編號 | 管哪一段 | 不管哪一段 |
|---|---|---|
| 0309 | 社保開戶與參保地規則 | 居住天數與所得判定 |
| 0342 | 居民個人判定與天數算法 | 扣繳方式與年度彙算 |
| 0343 | 綜合所得彙算與非居民扣繳 | 出入境天數怎麼數 |
七、該以哪份為準
本站未核到各地稅務機關對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記錄與居住天數認定的統一取證方式、備案表單與辦理時限,以及境外所得免稅條件在各年度的適用細則,這些按主管稅務機關當年公佈文本與本人實際出入境記錄。核之前先按年度向對應窗口問清三句:本納稅年度的境內天數按哪份記錄核、是否有單次離境超過三十天的情形、本人這一項所得落在居民還是非居民那一層。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公開全文;本頁用到有住所或納稅年度內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為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的定義與納稅年度起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公開全文;本頁用到九項所得的分類與居民個人前四項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綜合所得。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轉載;本頁用到當天滿二十四小時計入、不足二十四小時不計入、單次離境超過三十天重新計算連續年限。
- 同一公告轉載中的官方解讀與舉例;本頁用到連續滿六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算、管理方式由批准改為備案、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稅條件。
-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網站公開留言答覆《香港人士取得境內收入,是否需要進行個稅彙算清繳》;本頁用到港澳稅收居民按居民與非居民分別處理這一層,按稅務機關公開答覆轉引。
- 本站既有稿源 0309、0311、0316、0321、0343;站內整理稿,本頁只用於指明跨篇分工,不作事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