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戶、取款、銷戶:四個窗口各要哪幾份材料
非公證繼承登記、小額存款簡化提取與兩個賬戶餘額

| 資料截止 | 資料截止:按 2026 年 11 月可核到的不動產登記細則、自然資源部公開答覆、銀保監辦發〔2021〕18 號與社會保險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現行文本寫;各銀行上調後的限額與各窗口受理清單另按當期公告核對。 |
|---|---|
| 數據來源 | 數據來源:地方人民政府門戶刊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自然資源部第 3205 號提案答覆的函、地方人民政府門戶刊載銀保監辦發〔2021〕18 號、中國政府網刊載社會保險法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改決定全文。 |
一、不動產:不強制公證,也不等於不要材料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自然資源部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 3205 號提案答覆的函進一步說明:並無對房產繼承公證的強制性規定,司法部已廢止原《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否辦理繼承權公證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答覆同時給出非公證路徑的材料清單: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放棄繼承須在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由工作人員見證簽署放棄繼承權聲明、繼承人已死亡時代位或轉繼承人參照提供材料、被繼承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全部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夫妻財產約定的書面協議。八項不是一張可選菜單,「也可以提交公證材料」是另一條路,不是加在清單上的第九項。
| 兩條路徑 | 提交什麼 | 條文或答覆的出處 |
|---|---|---|
| 非公證繼承登記 | 死亡證明、遺囑或分配協議、親屬關係材料等 | 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前段、自然資源部答覆清單 |
| 提交經公證的材料 | 繼承權公證書等 | 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後段,當事人自行選擇 |
| 依生效法律文書 | 法院生效文書 | 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後段 |
二、境外申請人委託那一格
同一細則第十二條寫明,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代理人應提供被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境外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處分不動產登記的,其授權委託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認證或者公證,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這一格與 0435 的委託公證人轉遞、領事認證相接,但說的是「處分不動產登記的授權委託書」,不是繼承權本身。
三、銀行:小額存款有一條簡化通道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18 號)寫明,符合條件的繼承人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小額存款,不再適用銀髮〔1993〕7 號及〔80〕銀儲字第 18 號關於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須經公證的規定。
三項條件要同時符合: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餘額合計不超過一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利息;提取申請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存款及利息並在提取後註銷賬戶。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上調第一項的賬戶限額,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外幣按提取當天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匯率中間價折算;銀行自身發行的非存款類金融產品,其本金和收益一併計入限額。
| 條件 | 通知給的門檻 | 超出怎麼辦 |
|---|---|---|
| 同一法人機構賬戶餘額合計 | 不超過一萬元,不含未結利息 | 銀行可上調,最高不超過五萬元 |
| 申請人身份 | 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 | 按該機構當期要求另走路徑 |
| 提取方式 | 一次性提取並註銷已故存款人賬戶 | 與銀行確認本息合計與結息口徑 |
四、養老保險與公積金兩個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兩句給的是餘額可以繼承或提取,取款手續仍按經辦窗口當期要求。
這裡有一處兩版並存要如實登記:中國政府網刊載的二〇二六年《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裡,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列舉項已調整到包含裝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等;而同期一地政務答覆引用的仍是較早版本的六項列舉。兩版裡「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這一句都在第二十四條,不要拿舊版的項數去對新條文,也不據此推算辦理時限。
五、四個窗口不共用一份清單
不動產登記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與自然資源部答覆,先問是否必須提交公證書或生效法律文書;銀行看銀保監辦發〔2021〕18 號,先問本機構上調後的限額是多少;社保經辦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先問個人賬戶餘額繼承的受理材料;公積金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先問死亡提取的材料與賬戶註銷。各自的受理主體、材料名稱與是否要求公證書並不相同。
把房產窗口那套「全部法定繼承人共同到場」直接搬到銀行小額提取,或反過來把一萬元門檻套到公積金,都是把兩條路徑併成了一句。0426 的遺產清單在這裡派上用場:先按財產類型分到四個窗口,再按窗口各自的要求補材料,比拿著一疊通用複印件挨個窗口試穩。
六、按份備齊再出門
一處一處問清三句:本案是否必須提交公證書或生效法律文書;全部繼承人是否需共同到場、放棄繼承聲明在哪裡籤;境外形成的材料按哪條路徑辦理認證、公證或轉遞。三句的答案按窗口分別記在清單上,與 0435 那疊境外材料對上號,再把每個窗口的受理編號與日期留成一聯。
七、該以哪份為準
各銀行上調後的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限額、各登記機構對非公證繼承材料的查驗要求、社保與公積金經辦窗口的受理材料清單,本站未核到統一口徑。該以哪份為準:不動產繼承登記路徑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與自然資源部答覆,小額存款簡化提取看銀保監辦發〔2021〕18 號,兩個賬戶的餘額處理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具體材料看各窗口當期公告。向四個窗口分別問清三句:一是本案是否必須提交公證書或生效法律文書;二是全部繼承人是否需共同到場、放棄繼承聲明在哪裡籤;三是境外形成的材料按哪條路徑辦理認證、公證或轉遞。
參考資料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地方人民政府門戶刊載全文;本頁用非公證繼承登記的材料路徑、境外申請人授權委託書的認證或公證要求,以及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時的但書。
- 自然資源部《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 3205 號(城鄉建設類 89 號)提案答覆的函》,自然資源部網站;本頁用無強制公證、司法部廢止原聯合通知、非公證繼承登記的八項材料清單。
-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18 號),地方人民政府門戶刊載全文;本頁用一萬元、可上調最高五萬元、三類申請人、一次性提取並註銷賬戶、外幣按提取當天匯率中間價折算,以及非存款類產品本金收益一併計入限額。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及二〇二六年《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中國政府網刊載全文;本頁用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死亡後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提取公積金存儲餘額,以及修改決定前後列舉項兩版並存這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