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劃出「遺產」這一格:共同財產裡哪一半不是
概括式定義、兩類排除與夫妻共同財產先分一半

| 資料截止 | 資料截止:按 2026 年 11 月可核到的民法典繼承編與社會保險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現行文本寫;各項財產的過戶、取款與銷戶材料另按登記機構和經辦窗口當期公告核對。 |
|---|---|
| 數據來源 | 數據來源:中國人大網民法典釋法文、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刊載民法典第六編繼承全文、中國政府網刊載社會保險法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改決定全文。 |
一、抽屜裡兩份證,哪一份能進清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給的是一句話: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中國人大網釋法文點出這層變化——是否屬於遺產,不再依據列舉的具體財產來判斷,只要符合這一條的標準就屬於遺產,與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相接。同站《民法典繼承編的主要制度與創新》另把繼承編共四章四十五條的結構與各項制度變化一併列出,遺產範圍的判斷方式正在其中。
所以整理材料時先做的不是把所有憑證摞成一堆,而是逐份問一句:這是死亡那一刻已經屬於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嗎。存摺、產權證、股權憑證、車輛登記證書都只是線索,能不能進清單要回到這一條。
| 舊法與現行條文 | 判斷方式 |
|---|---|
| 原繼承法逐項列舉遺產範圍 | 先對照清單裡有沒有這一類財產 |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 按「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一標準判斷 |
| 同條第二款的排除 | 依照法律規定或根據性質不得繼承的,不得繼承 |
二、先分出配偶那一半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寫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這一句決定了產權證上寫著兩個人的名字時,能進清單的並不是整套房。
「除有約定的外」也是一格:夫妻對財產另有書面約定的,先把那份約定找出來再算。0416 那一組寫的是活著時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的劃分,這一篇寫的是死亡時哪些份額屬於遺產,兩把尺子前後相接,但不疊用。
| 手裡的財產 | 分割前先做什麼 | 依據落在哪一格 |
|---|---|---|
|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 先分出一半為配偶所有,其餘才是遺產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 家庭共有財產中的遺產 | 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句 |
| 被繼承人單獨所有的財產 | 按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判斷是否屬於遺產 | 權屬憑證與取得時間 |
三、哪些進不來,這條給的是標準不是清單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寫的是兩類排除:依照法律規定不得繼承的,以及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條文並沒有附一張「不能繼承的十類財產」表,網上那份逐項列舉的整理稿是二手歸納,不作依據。與人身緊密相關、隨主體消滅而終止的給付請求,以及僅具使用資格而不具財產權屬的權利,具體落在哪一類,按登記機構、經辦窗口與受理機關認定。
同一格還容易混入被繼承人生前已經處分出去的財產。0430 會講到立遺囑後又把財產轉讓的後果,這一篇只把判斷時點定在死亡那一刻。
| 常見的兩種誤讀 | 該回到哪一句 |
|---|---|
| 把網上那份「不得繼承清單」當條文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只給排除標準 |
| 把死亡前已轉讓的財產仍算進清單 | 判斷時點是死亡時遺留 |
| 把整套夫妻共有房產都算作遺產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先分出一半 |
四、四個賬戶,先分清「是不是」與「怎麼取」
銀行存款、銀行發行的非存款類產品、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是四類最常被一併問到的財產。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寫明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寫明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兩句給的是「可以繼承、可以提取」,不是取款手續。
四個窗口各要哪些材料,0434 逐格展開;這一篇先把它們登記進清單,免得在析產那一格漏掉。至於平臺賬號、虛擬物品與數字資產,公開文本里未見統一的權屬條文,按平臺條款與受理機關認定,不列清單。
| 財產類型 | 登記時要記的一格 |
|---|---|
| 存款與非存款類金融產品 | 同一法人機構的賬戶餘額合計、不含未結利息 |
|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 |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餘額可以繼承 |
| 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提取 |
| 不動產、車輛、股權 | 權屬憑證與取得時間,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五、與 0416 那一格怎麼接
0416 至 0425 寫的是業主共同體的所有權與共有部分:專有部分能單獨決定,共有部分要共同決定。被繼承人若是業主,不動產權證書上記載的共有情況會直接影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的析產;反過來,共有部分的表決權不是一份可以單獨寫進遺囑的財產。把「所有權這一層」與「遺產這一層」分開,才不會在過戶窗口把兩件事併成一句。
六、整理時先落三件事
一是按權屬憑證逐份列一張表,註明取得時間與共有情況;二是把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與個人財產分開,先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分出配偶與他人的份額;三是把死亡時點記在表頭,凡死亡前已處分的財產單獨標註。三件事做完,0427 的繼承人範圍、0430 的數份遺囑、0434 的四個窗口才有可對照的底稿。
七、該以哪份為準
各地登記機構對特定財產能否繼承的個案認定、家庭共有財產中他人份額的具體劃分、平臺賬號與數字資產的處理規則,本站未核到統一口徑。該以哪份為準:遺產範圍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析產看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具體財產能否辦理轉移看各登記與經辦機構當期要求。向登記窗口與公證機構問清三句:一是這項財產是否屬於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二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應先分出配偶的那一半如何界定;三是辦理轉移需提交哪些權屬憑證與親屬關係材料。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人大網《「典」亮我們的生活丨「身後」的財產,如何繼承?》刊載條文與釋法;本頁用遺產的概括式定義、兩類排除,以及不再依據列舉的具體財產判斷這一層沿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刊載民法典第六編繼承全文;本頁用夫妻共同財產先分出配偶一半、家庭共有財產先分出他人份額,以及「除有約定的外」這一格。
- 中國人大網《民法典繼承編的主要制度與創新》;本頁用繼承編共四章四十五條與遺產範圍判斷方式的變化,標明釋法性質。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中國政府網刊載全文;本頁用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為 0434 留接口。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及二〇二六年《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中國政府網刊載全文;本頁用職工死亡時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提取存儲餘額,為 0434 留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