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公證的那份,並不一定排到最後
撤回、視為撤回與數份遺囑相牴觸

| 資料截止 | 資料截止:按 2026 年 11 月可核到的民法典繼承編現行文本寫;各公證機構辦理遺囑撤回與變更的程序、立遺囑後處分財產的個案認定另按受理機構當期要求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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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來源 | 數據來源:中國人大網《民法典繼承編的主要制度與創新》與釋法文、人民日報海外版律師信箱、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刊載民法典第六編繼承全文。 |
一、「公證過就最硬」為什麼不再成立
中國人大網《民法典繼承編的主要制度與創新》把沿革寫得很直白:原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保留「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刪去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內容。理由是臨終前想撤回或變更公證遺囑、又來不及另作一份公證時,真實意思反而落不了地。
人民日報海外版律師信箱補了後半句:取消公證遺囑效力優先,並不代表公證沒有用,經過公證或登記的遺囑,證據效力依然比沒有公證或登記的更強。順序上的優先與證明上的強弱,是兩層。
| 文本 | 原句或現行規則 | 該讀成什麼 |
|---|---|---|
| 原繼承法第二十條 |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 舊法口徑,不作現行依據 |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 | 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 按時間先後判斷 |
| 人民日報海外版釋法 | 經公證或登記的遺囑證據效力更強 | 證明力不等於效力優先 |
二、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三款各管什麼
第一款: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第二款: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第三款: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三款分別管主動撤回、以行為撤回、數份之間的順序,不是同一件事的三種說法。
| 款 | 觸發情形 | 結果 |
|---|---|---|
| 第一款 | 遺囑人主動撤回或變更 | 按新的意思表示 |
| 第二款 | 立遺囑後實施了與遺囑內容相反的行為 | 視為對相關內容撤回 |
| 第三款 | 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 | 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
三、把房子賣掉,也是一種撤回
第二款最貼近日常:遺囑裡寫了某套房由誰繼承,立遺囑後本人又把這套房轉讓出去,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不必另立一份新遺囑。但撤的是「相關內容」,不必然整份遺囑失效;其他財產怎麼分,仍看遺囑其餘部分與法定繼承的分工。
這一格也提醒 0426 的清單要按死亡時點重核:立遺囑時在冊的財產,到繼承開始之時可能已經不在遺產裡。
| 立遺囑後發生的事 | 落在哪一款 | 先核什麼 |
|---|---|---|
| 另立一份新遺囑 | 第一款撤回或變更、第三款順序 | 兩份的日期與牴觸範圍 |
| 把遺囑裡的財產轉讓 | 第二款視為對相關內容撤回 | 權屬憑證與轉讓時間 |
| 什麼都沒做 | 仍按原遺囑,但財產須仍在遺產範圍內 | 0426 的死亡時點清單 |
四、證據效力與效力優先是兩層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形式真實性與保管鏈條更容易被採信;但判斷「哪一份算數」,看的是內容是否牴觸、日期誰在後,不是看有沒有做過公證。把兩者併成一句「公證遺囑優先」,等於把刪掉的舊句又請了回來。0431 會講另一處舊口徑——受遺贈期限的「兩個月」與現行六十日,用的是同一把尺子。
五、與 0429 的日期那一格接上
0429 寫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都要註明年月日,原因就在第三款:沒有可比的日期,就無從判斷「最後」。家裡翻出幾份落款不全的遺囑時,先補的是日期線索——定稿版本、往來記錄、見證人陳述、公證或登記卷宗,而不是先比哪一份看起來更正式。
| 日期狀態 | 能判斷先後嗎 | 先補什麼 |
|---|---|---|
| 各份均有完整年月日 | 可以逐份排序 | 核內容牴觸範圍 |
| 有一份缺日期 | 該份的先後難定 | 定稿記錄、見證人陳述、登記卷宗 |
| 兩份同日 | 條文未給同日規則 | 按受理機關認定,不自行推定 |
六、先核三份文本再下判斷
一是幾份遺囑的全文與落款日期;二是公證、登記或保管材料的編號與日期;三是立遺囑後處分遺囑內財產的憑證與轉讓時間。三份並排,才敢說哪一份在後、哪一部分因行為而視為撤回。把這一層做完,0431 的路徑先後、0432 的清點才有可依據的定稿。
七、該以哪份為準
各公證機構對遺囑撤回與變更的辦理方式、立遺囑後處分財產是否構成撤回的個案認定,以及同日數份遺囑的處理,本站未核到統一口徑。該以哪份為準:撤回、變更與數份遺囑的順序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形式要件看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證據採信另看受理機關與法院認定。向公證機構與受理窗口問清三句:一是我手裡幾份遺囑的日期能否逐份對應;二是立遺囑後有沒有處分過遺囑裡的財產、憑證在哪裡;三是公證遺囑與後立的自書遺囑牴觸時按哪一條判斷。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中國人大網《民法典繼承編的主要制度與創新》所引條文;本頁用保留「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刪去公證遺囑優先這一層,以及三款各自的分工。
- 中國人大網《民法典繼承編的主要制度與創新》;本頁用原繼承法第二十條舊句與刪除理由,標明沿革性質。
- 人民日報海外版《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 民法典告訴你這麼辦(律師信箱)》;本頁用取消效力優先後公證遺囑證據效力依然更強這一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刊載全文;本頁用自書與打印遺囑均須註明年月日,與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相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