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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是另一份合同

四檔上限、只能約定一次、包含在合同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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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是另一份合同
資料截止資料截止 2026 年 11 月 7 日;試用期約定以現行法律與本人正式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地方執行口徑按當地人社部門說明。
數據來源地方政府門戶網站《勞動合同法》重點條款解析與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開問答,以及本站既有稿源;公開釋義逐條標明性質。

一、四檔上限按合同期限走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給的是一張按合同期限分檔的表: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反過來還有兩格不能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把「試用期最長六個月」抽出來當成通用數字,是這一格最常見的誤讀。

合同期限試用期上限另要記住的一句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不超過一個月同一單位與同一人只能約定一次
一年以上不滿三年不超過二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不得約定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期限不滿三個月不得約定

二、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內

同一條還寫明: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地方公開釋義把兩句並在一起講,意思很清楚——不存在一份「先試三個月、合格再籤正式合同」的獨立試用合同。

如果拿到的文本標題寫著「試用期協議」、正文只約定了試用期,那不是先試後籤,而是這份期限本身就是合同期限。

拿到的文本怎麼寫按條文該怎麼讀
合同期限三年,其中試用期二個月試用期包含在三年之內
僅約定試用期三個月,未寫合同期限試用期不成立,三個月為合同期限
先簽試用協議,合格後再籤合同回到第十條核是否已建立勞動關係

三、試用期內離職是提前三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分兩句: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兩個數字分屬兩種身份,形式要求也不同——前者要書面,後者條文寫的是通知。

0312 會把三十日、十五日、一個月內三個數擺在一張表裡,本篇只管試用期這一格,不重複講離職那一整條鏈。

身份提前多久條文給的形式
正式期勞動者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內勞動者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四、別把見習、實習、試用併成一句

0133 講過校外實習、兼職與勤工助學怎麼區分,0122 講過校園服務那一層。那些是就讀期間與學校、與實習單位的關係;試用期是勞動合同裡的一段期限,由第十九條管。名字裡都帶一個「習」或「用」字,適用的文本完全不同。

說法出現在哪一層以哪份為準
勤工助學在校期間校內崗位學校當年辦法
校外實習培養方案或實習協議學校與實習單位文本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五、三句問清再籤

本合同期限落在哪一檔、試用期是否寫進同一份合同文本、同一單位此前是否已與本人約定過一次試用期——三句問完,比事後翻聊天記錄穩。合同自己那份按 0307 收好,試用期約定就在那一頁上,不必另找一份附件。

六、該以哪份為準

本站未核到各地對試用期工資、試用期考核標準與轉正流程的統一細則,以及用人單位內部「見習期」與法定試用期並行的具體口徑,這些按現行法律文本、本人正式勞動合同與當地人社部門說明。核之前先向用人單位人事窗口問清三句:本合同期限落在第十九條哪一檔、試用期是否寫在同一份合同文本內、本單位此前是否已與本人約定過一次試用期。

參考資料

  1. 地方政府門戶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重點條款解析公開文本;本頁用到第十九條四檔試用期上限、只能約定一次與兩格不得約定,按政府門戶釋義標明性質。
  1. 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開問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條條文引述;本頁用到第三十七條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這一句,按部門問答標明性質。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條文;經地方基層法院公開普法問答引述,本頁用到「已建立勞動關係應訂立書面合同」這一層,按公開問答轉引標明性質。
  1. 本站編號 0122、0133、0312 的既有稿源;參考該組對校內崗位、校外實習與離職程序三層的分工,按站內稿源標明性質。
參考資料和數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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