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是另一份合同
四檔上限、只能約定一次、包含在合同期限內

| 資料截止 | 資料截止 2026 年 11 月 7 日;試用期約定以現行法律與本人正式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地方執行口徑按當地人社部門說明。 |
|---|---|
| 數據來源 | 地方政府門戶網站《勞動合同法》重點條款解析與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開問答,以及本站既有稿源;公開釋義逐條標明性質。 |
一、四檔上限按合同期限走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給的是一張按合同期限分檔的表: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反過來還有兩格不能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把「試用期最長六個月」抽出來當成通用數字,是這一格最常見的誤讀。
| 合同期限 | 試用期上限 | 另要記住的一句 |
|---|---|---|
|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 | 不超過一個月 | 同一單位與同一人只能約定一次 |
| 一年以上不滿三年 | 不超過二個月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不得約定 |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 | 不超過六個月 | 期限不滿三個月不得約定 |
二、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內
同一條還寫明: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地方公開釋義把兩句並在一起講,意思很清楚——不存在一份「先試三個月、合格再籤正式合同」的獨立試用合同。
如果拿到的文本標題寫著「試用期協議」、正文只約定了試用期,那不是先試後籤,而是這份期限本身就是合同期限。
| 拿到的文本怎麼寫 | 按條文該怎麼讀 |
|---|---|
| 合同期限三年,其中試用期二個月 | 試用期包含在三年之內 |
| 僅約定試用期三個月,未寫合同期限 | 試用期不成立,三個月為合同期限 |
| 先簽試用協議,合格後再籤合同 | 回到第十條核是否已建立勞動關係 |
三、試用期內離職是提前三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分兩句: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兩個數字分屬兩種身份,形式要求也不同——前者要書面,後者條文寫的是通知。
0312 會把三十日、十五日、一個月內三個數擺在一張表裡,本篇只管試用期這一格,不重複講離職那一整條鏈。
| 身份 | 提前多久 | 條文給的形式 |
|---|---|---|
| 正式期勞動者 | 三十日 | 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
| 試用期內勞動者 | 三日 | 通知用人單位 |
四、別把見習、實習、試用併成一句
0133 講過校外實習、兼職與勤工助學怎麼區分,0122 講過校園服務那一層。那些是就讀期間與學校、與實習單位的關係;試用期是勞動合同裡的一段期限,由第十九條管。名字裡都帶一個「習」或「用」字,適用的文本完全不同。
| 說法 | 出現在哪一層 | 以哪份為準 |
|---|---|---|
| 勤工助學 | 在校期間校內崗位 | 學校當年辦法 |
| 校外實習 | 培養方案或實習協議 | 學校與實習單位文本 |
| 試用期 | 勞動合同期限內 |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
五、三句問清再籤
本合同期限落在哪一檔、試用期是否寫進同一份合同文本、同一單位此前是否已與本人約定過一次試用期——三句問完,比事後翻聊天記錄穩。合同自己那份按 0307 收好,試用期約定就在那一頁上,不必另找一份附件。
六、該以哪份為準
本站未核到各地對試用期工資、試用期考核標準與轉正流程的統一細則,以及用人單位內部「見習期」與法定試用期並行的具體口徑,這些按現行法律文本、本人正式勞動合同與當地人社部門說明。核之前先向用人單位人事窗口問清三句:本合同期限落在第十九條哪一檔、試用期是否寫在同一份合同文本內、本單位此前是否已與本人約定過一次試用期。
參考資料
- 地方政府門戶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重點條款解析公開文本;本頁用到第十九條四檔試用期上限、只能約定一次與兩格不得約定,按政府門戶釋義標明性質。
- 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開問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條條文引述;本頁用到第三十七條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這一句,按部門問答標明性質。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條文;經地方基層法院公開普法問答引述,本頁用到「已建立勞動關係應訂立書面合同」這一層,按公開問答轉引標明性質。
- 本站編號 0122、0133、0312 的既有稿源;參考該組對校內崗位、校外實習與離職程序三層的分工,按站內稿源標明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