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關時那張申報單:免稅額、申報閾值與年齡是三格
2024 年第 176 號對 2007 年第 72 號的修改與菸酒限量

| 資料截止 | 資料截止:按 2026 年 11 月可核到的稅委會公告 2024 年第 11 號辦法、海關總署公告 2024 年第 176 號與其所引 2007 年第 72 號修改內容寫;申報單逐格樣式與口岸執行另按海關當期文本核對。 |
|---|---|
| 數據來源 | 數據來源:海關總署網站所載 2024 年第 176 號公告全文、海關門戶刊載的進境物品辦法全文、南昌海關 12360 指南轉引的合理自用與按貨物徵稅情形。 |
一、申報單上寫著 12000
轉機時拿到一張《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上面有一格寫著 12000;同行的同學說「不是 5000 嗎」。兩個數都在現行文本里,只是管的不是同一件事。《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辦法》第十一條寫的是免稅放行額度: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總值五千元人民幣以內的行李物品、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境內總值兩千元人民幣以內的行李物品,海關予以免稅放行。海關總署公告 2024 年第 176 號改的則是另一份公告裡「須申報」的閾值。
| 數字 | 管的是哪一格 | 現行出處 |
|---|---|---|
| 5000 元/2000 元 | 居民旅客與非居民旅客行李物品免稅放行額度 | 進境物品辦法第十一條 |
| 12000 元/5000 元 | 自港澳、自其他國家和地區攜帶進境須申報的閾值 | 2024 年第 176 號對 2007 年第 72 號的修改 |
| 18 週歲 | 申報制度裡的年齡格 | 2024 年第 176 號將原 16 週歲修改 |
二、免稅額與申報閾值兩版並排
2024 年第 176 號公告第二項,把海關總署公告 2007 年第 72 號第三點中的「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 5000 元(含 5000 元)的自用物品」修改為「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自港、澳地區攜帶進境總值超過人民幣 12000 元(含 12000 元)的自用物品;自其他國家和地區攜帶進境總值超過 5000 元的自用物品」,並同步修改申報單。原句裡的 5000 是「超過多少要申報」,改後港澳一檔抬到 12000、其他國家和地區仍為 5000;這與辦法第十一條「五千元以內免稅放行」不是同一個判斷。
把兩版並排放,最容易犯的錯是把「超過 12000 須申報」讀成「12000 以內一律免稅」,或反過來把「5000 以內免稅」讀成「超過 5000 必徵稅」。申報義務、免稅放行、是否應稅,是三道不同的關口,最終按口岸海關對這一次的認定核。
| 版本 | 第三點第二項的寫法 |
|---|---|
| 修改前 | 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 5000 元(含 5000 元)的自用物品 |
| 修改後 | 自港、澳地區攜帶進境總值超過 12000 元(含 12000 元);自其他國家和地區攜帶進境總值超過 5000 元 |
| 另一條並行文本 | 辦法第十一條:居民旅客 5000 元以內、非居民旅客 2000 元以內免稅放行 |
三、年齡那一格從 16 改到 18
同一份 176 號公告第二項第一目,把 2007 年第 72 號第二點中的「16 週歲」修改為「18 週歲」。這一格常被整理稿漏掉,因為它既不出現在免稅額裡,也不出現在菸酒限量裡,而是申報制度裡關於旅客年齡的單獨一格。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執行,與稅委會辦法同日施行,但兩份文本各自管各自的格子。
| 176 號改動的格子 | 改前 | 改後 |
|---|---|---|
| 申報制度年齡 | 16 週歲 | 18 週歲 |
| 自港澳攜帶進境申報閾值 | 與居民旅客 5000 元同句 | 12000 元(含 12000 元) |
| 其他國家和地區申報閾值 | 5000 元(含 5000 元) | 超過 5000 元 |
四、菸酒與電子煙的一般檔
176 號公告第二項第三目把 2007 年第 72 號第三點第四項整段換掉。一般檔寫:酒精飲料超過 1500 毫升(酒精含量 12 度以上),或香菸(含加熱捲菸)超過 400 支,或雪茄超過 20 支,或菸絲超過 500 克;電子煙煙具超過 2 個,或電子煙煙彈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超過 6 個,或煙液容量超過 12 毫升。舊句寫的是「雪茄超過 100 支」,也沒有電子煙那幾格,兩版不能相加。
| 一般檔的項目 | 修改後限量 |
|---|---|
| 酒精飲料(12 度以上) | 超過 1500 毫升 |
| 香菸(含加熱捲菸) | 超過 400 支 |
| 雪茄 | 超過 20 支(舊句為 100 支) |
| 菸絲 | 超過 500 克 |
| 電子煙煙具/煙彈組合產品/煙液 | 超過 2 個/超過 6 個/超過 12 毫升 |
五、自港澳進境另有一組減半檔
同一目後半段專寫「其中,自港、澳地區進境的」:酒精飲料超過 750 毫升(12 度以上),或香菸(含加熱捲菸)超過 200 支,或雪茄超過 10 支,或菸絲超過 250 克;電子煙煙具超過 1 個,或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超過 3 個,或煙液容量超過 6 毫升。這一組不是把一般檔抄一遍,而是另行列出的港澳檔;把它與 12000 元那一格放在一起看,能看出 176 號公告對港澳方向既有單獨閾值也有單獨限量,兩處都按「自港、澳地區」這個前綴核。
| 自港、澳地區進境的項目 | 該檔限量 |
|---|---|
| 酒精飲料(12 度以上) | 超過 750 毫升 |
| 香菸(含加熱捲菸) | 超過 200 支 |
| 雪茄/菸絲 | 超過 10 支/超過 250 克 |
| 電子煙煙具/組合產品/煙液 | 超過 1 個/超過 3 個/超過 6 毫升 |
六、廢止清單與先問三句
176 號公告第四項廢止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54 號與《關於調整海關對旅客攜帶進境免稅菸酒限量的通知》(〔88〕署行字第 980 號),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執行。舊限量問答仍能在搜索結果裡檢到,不作現行依據。南昌海關 12360 指南另提醒「個人合理自用數量」這一前提,以及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等情形按進口貨物徵稅。向口岸海關問清三句:一是這一次屬居民旅客還是非居民旅客、免稅放行額度按哪一格;二是自港澳還是自其他國家和地區、申報閾值與限量按哪一組;三是申報單上年齡、菸酒與電子煙三格分別按哪份當期文本填。三句都落到這一次通關的口岸認定。
| 同一天裡並存的文本 | 該翻哪一份 |
|---|---|
| 2024 年第 176 號公告 | 申報閾值、18 週歲、菸酒電子煙限量與廢止清單 |
| 稅委會公告 2024 年第 11 號辦法 | 居民與非居民旅客行李物品免稅放行額度 |
| 176 號第四項廢止的兩份舊文件 | 不作現行限量依據,供沿革辨析 |
七、該以哪份為準
各口岸申報單的逐格樣式、免稅放行與須申報在個案中的具體認定、以及限量項目在特殊情形下的執行口徑,本站未核到可逐字引用的統一文本。該以哪份為準:免稅放行額度看《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辦法》第十一條,申報閾值、18 週歲與菸酒電子煙限量看海關總署公告 2024 年第 176 號對 2007 年第 72 號的修改,廢止清單看該公告第四項,合理自用與按貨物徵稅看南昌海關指南所轉引的當期口徑,具體填報看口岸海關當期文本。向口岸海關問清三句:一是旅客身份與免稅額;二是港澳檔還是一般檔;三是申報單三格按哪份文本填。
參考資料
- 海關總署公告 2024 年第 176 號第二項、第四項,海關總署網站所載全文,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執行;本頁用對 2007 年第 72 號公告的 18 週歲、港澳 12000 元與其他國家和地區 5000 元申報閾值、菸酒電子煙一般檔與港澳減半檔的修改原文,以及廢止 2010 年第 54 號公告與 1988 年通知的清單。
- 《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辦法》第十一條,稅委會公告 2024 年第 11 號,海關門戶刊載全文;本頁用居民旅客五千元以內、非居民旅客擬留境內兩千元以內行李物品免稅放行這一格,與須申報閾值區分。
- 海關總署公告 2007 年第 72 號第三點第二項、第四項原句,由海關總署公告 2024 年第 176 號修改內容轉引;本頁用修改前「16 週歲」「超過 5000 元(含 5000 元)」「雪茄超過 100 支」等舊寫法,作兩版對照,標明轉引性質。
- 南昌海關 12360《個人郵遞進境物品稅款徵收指南》,微信公眾號轉引海關總署公告 2024 年第 175 號;本頁用個人合理自用數量這一前提,以及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等按進口貨物徵稅的情形,標明轉引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