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回去和寄進來,限值不是同一個方向
2010 年第 43 號公告經 2024 年第 176 號修改後的三句限值

| 資料截止 | 資料截止:按 2026 年 11 月可核到的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現行合併文本、2024 年第 176 號公告與稅委會 2024 年第 11 號辦法寫;各口岸執行細則與郵包歸類另按海關當期文本核對。 |
|---|---|
| 數據來源 | 數據來源:海關總署網站所載 2010 年第 43 號公告現行合併文本與 2024 年第 176 號公告全文、海關門戶刊載的《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辦法》全文、南昌海關 12360 指南與拱北海關答覆轉引。 |
一、家長查到 800,孩子查到 2000
家長在港澳準備寄一箱冬衣過來,搜到「每次限值 800 元」;孩子在內地查到「進境限值 2000 元」。兩個人拿的是同一個公告的不同版本,也把方向讀反了。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經 2024 年第 176 號公告修改後,第二點現在寫成三句:個人寄自境外的進境物品,每次限值為 2000 元人民幣;個人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 800 元人民幣;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 1000 元人民幣。
三句裡只有一個數字管「寄進來」,另外兩個管「寄出去」。800 與 1000 至今仍在,只是位置從「寄自或寄往」改到了「寄往」;把它們當成進境上限,是舊版句式留在整理稿裡的痕。
二、三個數字,三個方向
2010 年第 43 號公告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實行,原第二點寫的是「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 800 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 1000 元人民幣」——那時進境與寄出共用一個數字,且按地區分檔。2024 年第 176 號公告把這一整句換掉,進境統一到 2000 元,寄出仍按港澳臺與其他地區分 800、1000。同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辦法》第六條也寫「總值兩千元人民幣以內的寄遞物品」,與修改後公告方向一致。
| 數字 | 管的方向 | 現行出處 |
|---|---|---|
| 2000 元 | 寄自境外的進境物品,每次 | 43 號公告修改後第二點;稅委會辦法第六條 |
| 800 元 | 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 | 43 號公告修改後第二點 |
| 1000 元 | 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 | 43 號公告修改後第二點 |
三、176 號究竟改了哪一句
2024 年第 176 號公告第一項寫得可以直接對照:將 2010 年第 43 號第二點「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 800 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 1000 元人民幣」修改為「個人寄自境外的進境物品,每次限值為 2000 元人民幣。個人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 800 元人民幣;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 1000 元人民幣」。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執行。
把兩版並排放,能看出改的不只是數字:舊句用「寄自或寄往」把兩個方向綁在一起,新句把方向拆開,先寫進境、再寫寄往。南昌海關 12360 指南另提醒一句關鍵的話——2000 元為包裹限值,而非免稅額度;免稅那一格另在辦法第十三條,0452 會展開。
| 版本 | 第二點的寫法 |
|---|---|
| 2010 年原句 | 寄自或寄往港澳臺 800 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 1000 元 |
| 2024 年修改後 | 寄自境外的進境物品 2000 元;寄往港澳臺 800 元;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 1000 元 |
| 舊整理稿常見誤讀 | 把 800 與 1000 直接寫成進境限值 |
四、超了限值不是一條路走到底
43 號公告第三點寫明: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稅委會辦法第六條把這一層寫成「總值超過兩千元人民幣的不可分割單件寄遞物品」,並加上「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合理自用」這個前提。
也就是說,超限後至少有退運、按貨物通關、單件不可分割經審核按個人物品辦理三條去向,不是一句「超了就退」。43 號公告第一條仍寫應徵進口稅稅額在 50 元(含 50 元)以下予以免徵,拱北海關答覆也逐字引了辦法第六條與第十三條;50 元是稅額格,不是包裹限值,0452 會把這一格單獨展開。財政部關稅司 2019 年那篇行郵稅調整解讀講的是舊行郵稅體系下稅目稅率由 15%、25% 調為 13%、20%,屬沿革材料,不能拿來算 2024 年 12 月之後的稅額;現行綜合稅率表在 0452 裡另按稅委會辦法核。
五、先問清三句
向海關 12360 或承寄企業問清三句:一是這一單是寄自境外的進境物品還是寄往境外的物品、按哪一句限值核;二是郵包內是否只有一件不可分割物品、需要提交哪些自用與價格材料;三是若超出限值,退運、按貨物通關與按個人物品辦理分別由哪個環節受理。三句都落到這一單的方向與口岸當期要求,不按搜索頁上那串舊數字準備。
六、該以哪份為準
各口岸對郵包「每次」的具體認定、不可分割單件物品的逐項審核口徑、以及寄往境外物品超限後的屬地辦理細則,本站未核到可逐字引用的統一文本。該以哪份為準:三句限值看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經 2024 年第 176 號公告修改後的現行合併文本,進境合理自用範圍看《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辦法》第六條,超限去向看 43 號公告第三點,50 元那一格看辦法第十三條,具體歸類看口岸海關當期認定。向海關服務熱線或承寄企業問清三句:一是這一單的方向;二是單件不可分割怎麼認定;三是超限後三種去向由誰受理。
參考資料
- 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海關總署網站現行合併文本,2010 年 9 月 1 日起實行;本頁用應徵稅額 50 元以下免徵、超限退運或按貨物通關、郵包內僅一件不可分割物品經審核可按個人物品辦理這三格。
- 海關總署公告 2024 年第 176 號第一項,海關總署網站所載全文,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執行;本頁用對 2010 年第 43 號第二點整句替換的原文,即進境 2000 元、寄往港澳臺 800 元、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 1000 元。
- 《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辦法》第六條,稅委會公告 2024 年第 11 號,海關門戶刊載全文;本頁用行李物品、總值兩千元以內寄遞物品與超過兩千元的不可分割單件寄遞物品,經審核確屬個人合理自用後按簡易徵收辦法合併計徵這一層。
- 南昌海關 12360《個人郵遞進境物品稅款徵收指南》,微信公眾號轉引海關總署公告 2024 年第 175 號;本頁用「2000 元為包裹限值而非免稅額度」這句提示,以及進境限值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提高的政策背景,標明轉引性質。
- 財政部關稅司《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2019 年 4 月 8 日政策解讀;本頁用稅目 1、2 由 15%、25% 調為 13%、20% 的舊行郵稅沿革,明確不作 2024 年 12 月之後稅額計算的依據。
- 拱北海關「香港寄東西到珠海」答覆,海關總署網站諮詢答覆;本頁用其逐字引述的辦法第六條與第十三條,說明 50 元稅額格與 2000 元包裹限值分屬兩格,標明答覆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