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說這筆免個稅,先問是哪一條給的
免稅十項、減徵兩類,給出方各不相同

| 資料截止 | 資料截止:按 2026 年 11 月可核到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決定現行全文寫;省級減徵幅度與期限按所在省級人民政府當年公佈文本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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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來源 | 數據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所載主席令第九號公開全文、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所載修改決定、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門戶公開整理。 |
一、免稅十項按給出方分組
個稅法第四條列了十項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所得: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保險賠款;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把十項按「誰給、憑什麼」分組,比逐條背下來更能用:前幾項看頒發主體,中間幾項看是否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後幾項看使領館身份、公約協議或國務院另行規定。窗口問的其實也是這幾格。
| 給出方或依據 | 對應免稅項 | 核什麼 |
|---|---|---|
|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國際組織 | 特定方面獎金 | 頒發主體是否在列舉範圍內 |
| 國家統一規定 | 補貼津貼、安家費退職費退休費離休費 | 是否按統一規定發放 |
| 保險公司、部隊、使領館 | 保險賠款、轉業復員退役金、外交人員所得 | 所得性質與身份 |
| 國際公約協議、國務院 | 公約協議規定免稅、其他免稅所得 | 有無對應文本與備案 |
二、獎金那一格限定頒發主體
第一項最常見的誤讀是「獎金都免稅」。條文限定的是頒發主體與獎金類別: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且是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校內獎學金、企業設立的獎助金、單位年終發的先進獎,不因為名字裡帶「獎」就自動進這一格。0173 那篇講過獎學金個稅的來源與主體,這裡只把條文擺開,不重複那層的辨析。
三、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那一串
第三項與第七項都掛著「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這個前提:前者是補貼、津貼,後者是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第四項的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則另有各自的性質口徑。把「單位自行決定的補貼」讀成「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是二手問答裡最常省掉的一層限定。
四、第十項留了國務院規定並報備案的口子
修改決定在第四條後面增加了一款: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也就是說第十項不是一張可以任意擴充的空白清單,它有一條備案程序。看到某篇文章寫「某某補貼已免稅」卻既不說依據文件、也不提備案,先回到國務院或主管部門的公開文本核一遍更穩妥。
五、第五條是減徵不是免徵
第五條給兩類可以減徵的情形: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減徵不是全額免掉,也不是全國統一一個數,落到哪一檔要看所在省級人民政府當年公佈的文本。
| 類別 | 法律效果 | 由誰定幅度與期限 |
|---|---|---|
| 第四條十項免稅所得 | 免徵個人所得稅 | 法律直接列舉;第十項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
| 第五條兩類情形 | 可以減徵 | 省級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
| 公益慈善捐贈 | 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以內可扣除 | 全額扣除按國務院規定 |
六、公益捐贈那兩個數
第五條還有一句: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百分之三十是一般口徑,全額扣除是另有規定的例外,不能因為捐給了公益項目就按全額填。
| 扣除口徑 | 適用條件 | 別讀成 |
|---|---|---|
| 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以內 | 一般公益慈善捐贈 | 捐多少扣多少 |
| 全額稅前扣除 | 國務院另有規定 | 所有公益捐贈都全額扣 |
七、與 0173 分工
0173 寫的是獎學金、勤工助學與個人所得稅那一層,落點在資金來源與免稅主體;這一篇只把第四條、第五條的條文按給出方分組,不判斷某筆校級獎助金該歸哪一類。兩篇引用了個稅法第四條,用到的部分不同。
把分工按落點排開也是三格:0173 管獎助資金來源與免稅主體,0463 管免稅十項、減徵兩類與捐贈扣除的條文結構,兩篇都不替讀者判斷某筆校級獎助金該歸哪一類。參考欄裡同引個稅法第四條,用到的部分各自寫明,不互相搬結論。
八、該以哪份為準
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減徵幅度與期限的具體規定、各單位補貼津貼是否屬於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以及全額稅前扣除公益捐贈的逐項名單,本站未核到可逐字引用的統一文本。該以哪份為準:免稅十項與減徵兩類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項備案程序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決定,減徵幅度看所在省級人民政府當年公佈文本。向主管稅務機關問三句:一是這筆獎金的頒發主體是否落在第四條第一項;二是單位這項補貼有無國家統一規定作為依據;三是本地對第五條減徵情形規定的幅度和期限按哪份文件讀。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四條、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開全文;本頁用免稅十項、減徵兩類與公益捐贈百分之三十這部分。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受權發佈;本頁用第四條增加報備案一款、第五條修改後表述這部分。
-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門戶《專項附加扣除超全知識點》公開整理;本頁用它對照第四條與專項附加扣除不是同一層,標明整理稿性質。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707 號),公開全文轉引;本頁用免稅與減徵的適用層級,不推定個案結論。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 號)第四條第五項,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本頁用「已經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稅額不可抵免」作跨篇口徑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