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認定、視同與不得認定是三層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各管什麼

| 資料截止 | 資料截止:按 2026 年 11 月可核到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 586 號修改決定)現行全文與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條寫;個案是否屬於工作原因、職業病診斷鑑定與四十八小時起算以受理機關認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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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來源 | 數據來源:中國政府網 2011 年第 1 號國務院公報所載《工傷保險條例》、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政策解讀,以及地方法院公開普法文。 |
一、應當認定的七種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列了七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傷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患職業病;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人社部政策解讀把這七項概括成「三工」——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但概括不能替代條文:預備收尾、履職暴力、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這四項各自帶著額外限定。本站不替讀者判斷個案是否落入某一項,按受理機關的認定決定書核。
| 條文位置 | 情形要點 | 額外限定 |
|---|---|---|
| 第十四條第一至三項 | 三工、預備收尾、履職暴力 | 工作時間與工作場所的對應關係 |
| 第十四條第四、五項 | 職業病、因工外出 | 診斷鑑定、由於工作原因或下落不明 |
| 第十四條第六、七項 | 上下班途中事故、其他法定情形 | 非本人主要責任,且限於列舉的幾類交通工具 |
二、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
第十五條另寫三種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第二款還給了一個容易被跳過的差別:前兩項按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三項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視同」不是「應當認定」的另一種說法,也不是同一張待遇表。四十八小時那一格只寫在第一項裡,且主語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把它擴成「崗位外突發疾病也算」,或把第三項也寫成全額待遇,都會把條文讀歪。
| 情形 | 條文給的限定 | 待遇上的差別 |
|---|---|---|
| 突發疾病死亡或四十八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 | 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 按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待遇 |
| 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或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傷 | 活動性質由受理機關認定 | 按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待遇 |
| 舊傷復發 | 須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 | 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待遇 |
三、不得認定的三種情形
第十六條寫:職工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三種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這一條的位置很關鍵——它接在前兩層之後,是先符合再排除,不是與第十四條並列的第三種認定通道。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另列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三種情形: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拒絕治療的;第四十二條寫由於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支付後有權追償。兩條講的都是待遇或支付鏈,不是認定條件,別搬進這一層。
| 條文 | 動詞 | 落在哪一層 |
|---|---|---|
| 第十四條 | 應當認定為工傷 | 認定條件 |
| 第十五條 | 視同工傷 | 認定條件,待遇另有差別 |
| 第十六條 |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 符合前兩層之後的排除 |
|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條 | 先行支付、追償、停止享受待遇 | 支付與待遇鏈,不是認定條件 |
四、上下班途中那個限定
第十四條第六項的寫法比「上下班路上出事都算」細得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兩個限定疊在一起——責任限定是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類型限定是條文列舉的幾類,缺一個都不能直接往下推。
0414 那篇寫的是事故現場、認定書與兩條索賠路,本篇只管認定條件這一格;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第三人先行支付屬於待遇支付鏈,也不在這裡展開。把三者分開,才不會拿著現場照片去問認定條件,或拿著認定書去推全額賠償。
| 要素 | 條文怎麼寫 | 本站不替讀者回答什麼 |
|---|---|---|
| 責任 | 非本人主要責任 | 個案責任比例由誰認定 |
| 事故類型 | 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 | 未列舉的情形怎麼處理 |
| 時點 | 上下班途中 | 具體路線與時段如何認定 |
五、與既有篇分工
0472 把第十七、十八條的三十日、一年、六十日、十五日、二十日按時限拆開;0414 寫事故現場與認定書;0446 起那組寫車輛登記與持有;本篇只寫第十四至十六條的認定條件,不寫申請時限、不寫現場取證、不寫傷殘等級與具體待遇金額。
地方法院公開普法文裡對三層條文的複述,本頁只用來核對條文層次,案例結論不推成全國統一口徑;人社部微信公眾號解讀的第十四條七情形,也在參考欄標明政策解讀性質。
| 編號 | 管的是哪一格 | 本篇不寫什麼 |
|---|---|---|
| 0472 | 申請、受理、決定與送達的時限 | 不寫時限 |
| 0414 | 事故現場、認定書與索賠路徑 | 不重複講現場 |
| 0446 起車輛一組 | 車輛登記、檢驗與違法處理 | 不把車輛手續搬進認定條件 |
六、該以哪份為準
個案是否屬於工作原因、工作場所與上下班途中,職業病診斷鑑定的結論,四十八小時的起算與個案認定,以及各地工傷認定受理窗口的材料清單,本站未核到可逐字引用的統一文本。該以哪份為準:三層條件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至十六條,上下班途中看第十四條第六項,先行支付與停止享受待遇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條。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問三句:一是我這次情形按第十四條還是第十五條受理;二是上下班途中那一格需要哪份責任認定材料;三是若符合前兩層但涉及第十六條情形,認定決定書會怎麼寫。
參考資料
-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586 號),中國政府網 2011 年第 1 號國務院公報,第十四至十八條;本頁用應當認定七情形、視同三情形、不得認定三情形與上下班途中限定這部分。
- 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工傷認定由誰申請?有時限嗎?》;本頁用第十四條七情形與三工概括這部分,政策解讀性質已標明。
- 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未繳工傷保險,出了事誰來賠?》;本頁用第十六條三情形與視同工傷的類型對照,普法案例性質已標明。
- 遼寧省法院訴訟服務網所載莊河市人民法院普法節目文字;本頁用第十四至十六條三層劃分這部分,普法轉引性質已標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孝感市人民政府門戶所載全文;本頁用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時基金先行支付與追償屬於支付鏈這部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孝感市人民政府門戶所載全文;本頁用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三情形不屬於認定條件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