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城繳、想在乙城買:兩個中心各管一段
繳存城市出證明,貸款城市受理,轉入城市續標識

| 資料截止 | 部門通知核至公開全文頁面標註日期;條例方向條款核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施行文本 |
|---|---|
| 數據來源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所載 2016 年通知、地方公積金中心轉載的 2015 年通知全文、中國政府網所載修改決定、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通知 |
一、一筆異地貸款有三方
建金〔2015〕135 號《關於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把職責分工寫在第一項: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核職工繳存和已貸款情況,向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出具書面證明,並配合核實相關信息;貸款城市中心負責受理與貸款。
同一項還寫了兩處容易被跳過的銜接: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中心和轉入城市中心,轉入城市中心接收賬戶後應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中心應配合開展催收,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職工公積金賬戶餘額用於歸還貸款。
| 中心 | 本頁管哪一段 | 出具或留存什麼 |
|---|---|---|
| 繳存城市中心 | 審核繳存與已貸款情況、配合核實 | 書面繳存使用證明 |
| 貸款城市中心 | 受理異地貸款申請 | 受理與決定文書 |
| 轉入城市中心 | 賬戶轉入後重新標識記錄 | 異地貸款情況標識 |
二、證明那一格不能隨意加碼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 年 10 月 26 日《關於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寫明:繳存和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應統一使用建金〔2015〕135 號文件明確的繳存使用證明,不得隨意更改格式和內容;除可另附繳存使用明細外,不得隨意要求職工提供其他繳存使用證明材料。
同一通知還明確:繳存城市中心可依授權由分中心、管理部出具繳存使用證明並加蓋公章或業務用章,須將授權事宜公開;對經授權出具的證明,貸款城市中心應予認可。把這句讀進去,就不會因為證明不是市中心抬頭而自行退回。
| 能要求的 | 不能隨意要求的 | 可另附的 |
|---|---|---|
| 135 號明確的繳存使用證明 | 自行更改證明格式與內容 | 繳存使用明細 |
| 經授權分中心蓋章的證明 | 其他繳存使用證明材料 | 貸款城市另行規定的購房材料 |
| 核實繳存與已貸款情況 | 以非授權機構出具為由不認 | 按兩地細則的補充件 |
三、條例第三十一條是方向條款
國務院令第 844 號新增第三十一條要求加強數字化、智能化建設,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記錄等全國範圍內互信互認,推動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異地貸款等業務便捷高效辦理。
這一條給的是方向與互認要求,不替代兩地中心各自的異地貸款細則。建金〔2015〕135 號第三項也要求各城市和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抓緊出臺異地貸款業務細則。把「全國互信互認」讀成「兩地細則自動統一」,是把方向條款當成了操作清單。
四、四份文本各管哪一層
建金〔2014〕148 號《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在 135 號裡被援引為落實依據;135 號給職責分工與證明格式;2016 年通知給證明不得加碼與授權出具;844 號令第三十一條給數字化與互認方向。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國機房資〔2017〕2 號通知所寫的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屬平臺建設那一層,與貸款證明不是同一件事。
| 文本 | 層級 | 本頁用到哪一句 |
|---|---|---|
| 建金〔2014〕148 號 | 發展貸款業務的依據 | 135 號援引關係 |
| 建金〔2015〕135 號 | 異地貸款職責分工 | 繳存城市出證明、還貸期間轉移標識 |
| 住建部 2016 年 10 月通知 | 證明格式與授權 | 統一格式、不得隨意加碼 |
| 國務院令第 844 號第三十一條 | 方向與互認 | 繳存記錄全國互信互認 |
五、港澳臺讀者先核哪一格
建金〔2017〕237 號第二項寫明,在內地(大陸)城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並與內地繳存職工同等享有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落到異地購房,先在繳存地核「繳存使用證明」這一格由誰出具、是否需另附明細,再向貸款城市中心問受理清單。
0483 講賬戶轉移接續的聯繫函與賬戶信息表,0481 講本地貸款的 10 日決定與擔保,本頁只講兩地分屬不同中心時這三方怎麼銜接;0476 講的兩行歸屬與 0485 的歸檔不重複。
| 先辦 | 向誰 | 拿到什麼 | 再去哪 |
|---|---|---|---|
| 核繳存使用證明 | 繳存城市中心或經授權分中心 | 135 號格式證明與明細 | 貸款城市中心 |
| 核受理清單 | 貸款城市中心 | 當年異地貸款細則 | 受託銀行 |
| 還貸期間換城市 | 原繳存、貸款、轉入三中心 | 重新標識與記錄 | 0483 |
六、該以哪份為準
本頁能給的是 135 號與 2016 年通知裡可逐字引用的職責分工、證明格式與授權出具,以及條例第三十一條的方向表述;本站未核到各地異地貸款細則的完整清單,也不代寫額度、套數認定或材料目錄。辦理時分別問三句:向繳存城市中心問繳存使用證明由哪一級出具、向貸款城市中心問本年度異地貸款受理適用哪份細則、向受託銀行問還貸期間賬戶轉移後標識由誰接續。
參考資料
- 《關於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5〕135 號(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載全文,2015 年 9 月 15 日),本頁用到職責分工、還貸期間賬戶轉移標識與逾期扣劃三項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住建部網站全文,2016 年 10 月 26 日),本頁用到統一使用 135 號證明、不得隨意加碼與授權分中心出具
- 《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844 號,中國政府網全文)新增第三十一條,本頁用到繳存記錄全國互信互認與推動異地貸款便捷辦理
- 《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 號(在 135 號通知中被援引),本頁只用到層級援引關係,不引未核到的條文
-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關於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的通知》國機房資〔2017〕2 號,本頁用到平臺建設與建辦金〔2016〕49 號的背景關係
- 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五部門建金〔2017〕237 號第二項(樂山市人民政府門戶所載全文),本頁用到港澳臺同胞異地轉移接續與同等申請貸款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