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說申請已受理,離授權還隔著幾段
十八個月公佈、三年實審、指定期限答覆與三個月複審

| 資料截止 | 專利法條文核至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所載 2020 年修正全文;審查制度改動核至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的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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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來源 | 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所載專利法全文、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決定、國務院令第 769 號修改決定全文公開轉載、司法部答記者問 |
一、受理只是第一段的回執
短信說申請已受理,容易順手讀成「專利拿到了」。受理給的是申請文件被接收、申請號與申請日被記載這一層的回執;授權是審查後另一份文書。發明專利申請在中間還隔著初步審查、公佈、實質審查與授權登記幾段,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路徑也不與發明完全相同。
把受理通知書、公佈通知、審查意見通知書、授權通知書按給出日期分開放,回看時能一眼看出自己停在哪一段。四段都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文書,但內容與後果不同。
| 段落 | 條文位置 | 這一段的回執 |
|---|---|---|
| 受理與初步審查 | 第三十四條前半段 | 受理通知書、申請日與申請號 |
| 公佈 | 第三十四條 |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及早日公佈請求 |
| 實質審查 | 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 | 實審請求、審查意見通知書與答覆 |
| 授權與登記 |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 授權公告、證書與年費起算 |
二、十八個月與早日公佈
第三十四條寫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佈;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佈其申請。十八個月從申請日起算,不是從受理短信那天的次日另起一串。
請求早日公佈是申請人可以提出的一格,與第三十五條的實質審查請求是兩件事。把「已經公佈」當成「已經進入實審」,會把兩段合成一段。
三、三年內那一格由申請人啟動
第三十五條寫明: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第三十六條另要求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三年內」是請求實審的窗口,不是審查必須完成的時限。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 年修改後的實施細則還寫入延遲審查制度,答記者問把它與優先權恢復、增加改正等並列為完善申請流程的措施;具體按受理機關當期指南核。
| 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那一格 | 由誰啟動 | 不辦的後果 |
|---|---|---|
| 自申請日起三年內請求實質審查 | 申請人隨時提出 | 無正當理由逾期視為撤回 |
| 請求實審時提交申請日前有關參考資料 | 申請人提交 | 按受理機關當期要求核 |
| 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修改 | 申請人答覆 |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覆視為撤回 |
四、指定期限答覆那一格最容易斷
第三十七條寫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這與第三十五條的「視為撤回」不是同一格:一個因未請求實審,一個因未答覆審查意見。實施細則第五條另寫明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自下一日開始計算;以電子形式送達的,按該細則所寫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指定期限從哪一天起算,按通知書記載與系統頁面核。
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另要求各類專利申請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並把這一層作為駁回申請或者宣告無效的理由。答覆審查意見時的陳述意見與修改,也要落在真實研發記錄上。
| 「視為撤回」出現在哪一格 | 觸發原因 | 條文位置 |
|---|---|---|
| 未請求實質審查 | 自申請日起三年內無正當理由未請求 | 第三十五條 |
| 未答覆審查意見 |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陳述意見或修改 | 第三十七條 |
| 未按要求提交優先權文件 | 未提出書面聲明或逾期未交副本 | 第三十條(0488 展開) |
五、駁回之後的兩個三個月
第四十一條給的是救濟鏈:專利申請人對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複審;對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全國人大常委會 2020 年修改決定另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中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條文序號也作了相應調整。
司法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答記者問把 2023 年實施細則對複審制度的完善寫成:複審內容增加其他明顯違反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情形,並規定在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基礎上作出維持有效或者宣告部分無效決定時應當公告修改後的權利要求。這一層講的是複審制度本身,不替代第四十一條給申請人的三個月。
六、該以哪份為準
本頁能給的是第三十四條的十八個月公佈、第三十五條的三年實審請求、第三十七條的指定期限答覆與第四十一條的兩個三個月;本站未核到各審查階段的實際審理時長、通知書格式與某一件申請的答辯期限具體天數,也不替受理機關判定某次答覆是否屬於「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或受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問三句:本件申請停在哪一段、通知書上的指定期限從哪一天起算、逾期未答覆後按第六條哪一檔請求恢復權利。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 年修正,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全文),本頁用到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與第四十一條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2020 年 10 月 17 日通過,檢察機關網站所載全文),本頁用到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機構名稱修改與條文序號調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23 年修訂,國務院令第 769 號修改決定全文公開轉載),本頁用到第二條電子形式送達、第五條期限起算、第六條恢復權利與第十一條誠實信用
- 司法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人就修改決定答記者問(司法部網站),本頁用到延遲審查制度與複審制度完善兩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