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上出現一個很像的標識:先分兩道線
第五十七條七項、第六十條三條路與在先使用那一格

| 資料截止 | 商標法條文核至中國人大網所載第七章釋義與公開法律問答逐項所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核至中國人大網釋義全文 |
|---|---|
| 數據來源 | 中國人大網商標法釋義、公開法律問答所引第五十七條七項、地方人民法院普法文與知識產權法院公開案例 |
一、七項不是一句「像不像」
第五十七條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領起,下面列了七項。按公開法律問答逐項所引,前兩項管的是未經許可的使用行為,第三項是銷售侵權商品,第四項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類標識,第五項是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第六項是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權,第七項是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
把七項壓成「長得像就侵權」,會漏掉銷售、標識、更換、幫助這幾格,也會把不同舉證方向混在一起。先判斷對方的行為落在第幾項,再決定該留貨架照片、進貨票據還是廣告投放記錄。
| 第五十七條分組 | 指向的行為 | 該先留的一類材料 |
|---|---|---|
| 第(一)(二)項 | 未經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 | 被控標識與商品類別的對應 |
| 第(三)項 |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 進貨票據與銷售記錄 |
| 第(四)項 | 偽造、擅自制造或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 | 標識來源與製作委託 |
| 第(五)項 | 更換註冊商標後又投入市場 | 更換前後的商品流向 |
| 第(六)(七)項 | 故意提供便利、幫助侵權與其他損害 | 便利條件與損害的證據 |
二、「容易導致混淆」只掛在第二項
逐項讀會發現一個常被抹平的差別:第(一)項寫的是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第(二)項寫的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容易導致混淆」這幾個字接在第二項後面,不是七項共用的門檻。
這也是為什麼「兩道線」值得分開:第一道是行為落在哪一項、條文附了什麼限定;第二道才是第六十條給出的處理路徑。先在第一道上把條文讀準,第二道才不會拿著錯誤的定性去選窗口。
三、第六十條給的是三條路
中國人大網所載第七章釋義逐字引了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同頁還說明,修訂前對應的是原第五十三條一款,內容相近。
協商、起訴、請求行政處理,三條路的主語與給出方各不相同。釋義裡另有一處常被跳過:使用未註冊商標為法律所允許,但不能產生註冊商標專用權;既然允許使用,就不能因為後來被人註冊了相同或近似商標而一概不許繼續使用。這一層直接引出下一節的在先使用例外。
| 第六十條那一格 | 由誰啟動 | 給出方 |
|---|---|---|
| 協商解決 | 當事人雙方 | 雙方自行 |
| 向人民法院起訴 |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 人民法院 |
| 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 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 | 前置狀態 | 後兩條路才打開 |
四、訴前那一格按證據核,不按流程套
公開法律問答在回答第五十七條時還轉引了另一層: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本頁按轉引性質寫明,不把它擴成一份全國統一材料清單。
「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難以彌補的損害」都是條件,不是表格裡勾一下就過的格子。具體提交什麼、按哪一份當年文書核,落到受理法院的當期指引,別拿別處的一份清單照抄。
五、在先使用那一格是限制,不是授權
中國人大網釋義給的是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的一項限制: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四個限定挨著讀:時間在申請註冊之前、商品相同或類似、使用在先且有一定影響、繼續使用的範圍限於原使用範圍。「附加適當區別標識」是註冊人可以要求的那一格,不是自動消失的義務。把這格讀成「先用過就永遠能隨便用」,會把限制讀成授權。
六、與 0500 的分工及三格自查
0500 寫的是貨要進出境時海關那一層,處理的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權利;本頁寫的是境內市場上已經出現的行為與糾紛路徑。同樣是「發現被仿了」,一個找海關與備案系統,一個按第六十條選協商、起訴或行政處理,兩處不互搬材料。
動手之前值得並排核三格:被控行為落在第五十七條第幾項、手裡的註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哪幾項、以及對方有沒有可能落在在先使用的限制裡。三格核完,再決定先發函、先取證還是先問窗口。
| 先核的格子 | 由哪份文本給 | 核不清會回到哪一步 |
|---|---|---|
| 被控行為落在第幾項 |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 舉證方向與材料種類 |
|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 商標註冊證與公告 | 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的判斷 |
| 有無在先使用情形 | 中國人大網第七章釋義 | 原使用範圍與區別標識那一格 |
七、該以哪份為準
本頁能給的是第五十七條七項的分組、「容易導致混淆」所掛的項、第六十條三條處理路徑與在先使用限制;本站未核到任一被控標識是否構成近似、具體案件的賠償認定與各受理機關對訴前申請的逐項材料要求。辦理時向中國商標網、受理人民法院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問三句:本件按第五十七條第幾項主張、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按哪一頁核、訴前申請按哪份當期指引提交。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章(中國人大網所載釋義全文),本頁用到第六十條三條路徑、未註冊商標那一層與在先使用限制
- 公開法律問答《商標法 57 條內容》所引第五十七條七項(轉引性質),本頁用到七項逐項分組與訴前申請那一層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案例所引第四十八條與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本頁用到「用於識別商品來源」與改變標識不被採信的對照
- 天津市靜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撤三知識整理(公開整理性質),本頁用到指定商品或服務與交易文書證據的分格思路
- 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簡要介紹》(官方介紹性質),本頁用到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分層位置
-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瀋陽代辦處《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一)》公開問答,本頁用到備案證明作為訴前申請材料之一的轉引口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