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圖樣遞上去之前,先核顯著性與禁用兩格
第九條顯著性、第十條禁用、第十一條但書與兩版頁面差異

| 資料截止 | 商標法條文核至中國政府網所載全文與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引 2019 年修正文本;修改決定核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與 2013 年 9 月公開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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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來源 | 中國政府網所載商標法全文、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標異議機制頁、人民網所載 2019 年修改決定摘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時限解讀、人民網所載 2013 年修改決定 |
一、第九條先問能不能被認出來
商標法第九條給兩格: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同條第二款另寫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前者是註冊條件,後者是標註權利,不互換。
「顯著特徵」與「在先權利」是兩道不同的篩子:一枚圖樣可能很獨特,卻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也可能不衝突,卻因為只是通用名稱而缺乏顯著特徵。0493 的異議程序處理的是公告之後的爭議,本頁只處理遞交之前。
二、第十條是「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第十條列八項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包括同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同中央國家機關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名稱或標誌性建築物名稱圖形相同的,同外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近似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間國際組織名稱旗幟徽記相同近似但經該組織同意或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與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近似但經授權的除外,同「紅十字」「紅新月」名稱標誌相同近似的,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同條第二款另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八項、但書、例外各自成格,不合成「這些都不能用」。
三、第十一條是「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且留了但書
第十一條第一款列三項: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第二款給但書: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十條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第十一條用「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兩句的動詞不同。把第十一條第二款的但書接到第十條那八項上,會得出一個公開文本里沒有的結論。
| 條文 | 原文用的動詞 | 有沒有但書 | 本頁落點 |
|---|---|---|---|
| 第十條第一款 | 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 各項自帶除外情形 | 八項禁用標誌 |
| 第十條第二款 | 不得作為商標 | 地名其他含義、集體或證明商標組成部分、已註冊繼續有效 | 地名那一格 |
| 第十一條第一款 | 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 無 | 通用名稱、直接描述、缺乏顯著特徵 |
| 第十一條第二款 | 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 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 | 但書只歸第十一條 |
四、兩版頁面的理由清單不能相加
中國政府網所載商標法全文頁面未標明具體修正版本,其第三十三條寫「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同樣未列第四條與第十九條第四款。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標異議機制》頁則明確標註所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 年修正)第三十三條」,理由清單裡含「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
人民網所載 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改決定摘編寫明對第四條作了修改,並把「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寫進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兩處頁面所據版本不同,清單長短也不同。本頁不把兩串理由合併成一句,也不替某份申請判定適用哪一串;按標註版本的發佈主體正式文本核,是更穩的讀法。
| 頁面 | 標註的版本 | 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清單 | 本頁處理 |
|---|---|---|---|
| 中國政府網所載商標法全文 | 頁面未標明具體修正版本 |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按原頁面照錄,不補寫 |
|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標異議機制》 | 明確標註 2019 年修正 | 增列第四條、第十九條第四款 | 標明所引版本與出處 |
| 人民網 2019 年修改決定摘編 | 2019 年 4 月 23 日通過 |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增列第四條、第十九條第四款 | 只作沿革對照 |
五、網上那句「惡意申請」不逐字轉引
二手整理稿常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一句直接接在第四條後面,並據此推出一串結論。本輪讀到的中國政府網全文頁面與人民網修改決定摘編裡,未見可逐字引用並標明款次的該句;人民網摘編裡第四條那一段還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接在後面,本身就不是第四條的完整條文。
穩妥的做法是把有逐字依據的兩處寫清:2019 年修改決定對第四條作了修改,以及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理由清單的版本差異。至於「惡意申請」的具體表述與適用,按現行全文頁面與受理機關當期指南核,不憑整理稿補寫。
六、第三十條管在先相同近似
第三十條寫明: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前半句接的是本頁前幾節的禁用與顯著性,後半句接的是在先商標的比對。
人民網所載 2013 年修改決定把原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寫明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把原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寫明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的異議。審查時限與異議期在 0493 展開,本頁只把第三十條的駁回依據擺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時限解讀另把第四十九條的撤銷審理、第五十四條的撤銷複審時限分列,那是註冊之後的程序,0494 展開;本頁不提前把撤銷時限搬進遞交之前的三格。
七、該以哪份為準
本頁能給的是第九條顯著特徵與在先權利、第十條八項禁用與地名但書、第十一條三項不得註冊與取得顯著特徵的但書,以及兩版頁面理由清單的逐字差異;本站未核到某枚圖樣是否具備顯著特徵或與他人在先權利衝突的個案認定,也不列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的逐類清單。辦理時向中國商標網所列受理窗口或受委託的商標代理機構問三句:本件按第十條還是第十一條核、所依據的商標法全文是哪一版、在先相同近似商標按第三十條如何比對。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國政府網所載全文,頁面未標明具體修正版本),本頁用到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與第四十四條原文
-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標異議機制》,本頁用到其明確標註「(2019 年修正)」的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與第四十五條引文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2019 年 4 月 23 日通過,人民網知識產權頻道摘編),本頁用到第四條修改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理由清單改寫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高審查效率 方便廣大申請人——新〈商標法〉有關商標註冊審查、審理時限的規定》,本頁用到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時限與「沒有正當理由」前提的解讀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2013 年,人民網所載全文),本頁用到第二十八條九個月審查與第三十三條三個月異議的條文序號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