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海報貼出去之後,還來不來得及
六個月寬限期四項、學術會議的定義與兩個月的證明

| 資料截止 | 專利法條文核至 2020 年修正全文;實施細則條文核至 2023 年 12 月公佈、2024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的修改決定 |
|---|---|
| 數據來源 | 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所載專利法全文與政策例行吹風會報道、司法部答記者問、國務院令第 769 號修改決定全文的公開轉載 |
一、六個月不是「公開了也沒事」
海報貼出去、論文在會上念過,最容易被順手接上的一句是「還有六個月寬限期」。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原文是: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它給的是特定情形下的例外,不是一段可以隨意公開的免責期。
第二十二條另把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寫為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條件。寬限期處理的是其中新穎性這一格,與創造性、實用性無關;把六個月內所有公開都當成不影響授權,是把例外讀成了通則。
二、四項各有觸發條件
現行第二十四條列四項: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第一項是 2020 年修正新增的,常見舊整理稿只列三項。
四項的給出方並不一樣:前三項裡「首次公開」「首次展出」「首次發表」都帶主體與場合限定,第四項則落在「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這一層。自己先在群裡發了一張圖,與被人擅自把內容洩露出去,不是同一格。
| 第二十四條項次 | 觸發場合 | 本頁要留的那一格 |
|---|---|---|
| 第一項 | 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 | 公開目的與場合的記載 |
| 第二項 | 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 | 展覽會名稱與主辦、承認關係 |
| 第三項 | 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 | 會議是否屬於細則第三十三條範圍 |
| 第四項 | 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 | 洩露事實與未經同意的證明 |
三、「規定的學術會議」由實施細則給定義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裡的「規定」不是空話。2023 年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寫明:該條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以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由國際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 年 12 月政策例行吹風會報道把這一處概括為放寬了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的適用範圍,並進一步減輕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的負擔;司法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答記者問也把「放寬不喪失新穎性的情形」列為完善專利申請制度的一項。兩份材料講的是同一層改動,條文以實施細則全文為準。
四、聲明與兩個月證明是兩步
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給的是手續: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並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申請時聲明」與「兩個月內提交證明」不是同一步,起算日也不同:一個是遞交申請那一刻,一個是自申請日起。把證明留到審查員問起再補,容易錯過第三十三條給的期限。
| 手續 | 起算點 | 條文位置 |
|---|---|---|
| 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 | 遞交申請日 | 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
| 提交展出或發表及日期的證明 | 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 | 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
| 判斷會議是否屬於規定範圍 | 會議組織與認可關係 | 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五、寬限期與優先權不是同一格
第二十四條說的是某些公開不破壞新穎性,判斷基準仍是本次申請日;第二十九條說的優先權,是把在後申請的判斷基準回溯到第一次申請日。兩者都出現「六個月」這個數字,但一個是申請日前六個月的公開例外,一個是外觀設計在外國或中國第一次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提出申請的期限。
0488 會把第二十九、三十條的十二個月與六個月、副本的十六個月與三個月逐格鋪開。本頁只把寬限期這一格收乾淨,不提前把優先權的算式搬過來。
六、電子形式那一格改的是遞交日
2023 年修改後的實施細則第二條把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能夠有形表現所載內容並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並寫明以電子形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的,以進入指定特定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遞交日;第五條把各種期限改為「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這兩個改動會直接影響上面那個「兩個月」怎麼數。期限從哪一天起算、哪一天算遞交日,按受理系統當期頁面與通知書記載核,不拿紙質郵寄的舊習慣去套電子遞交。
七、一條日期鏈留四樣
真要用到第二十四條,值得按日期把四樣東西放在同一格:首次公開或展出的日期與場合記載、申請時聲明的回執、兩個月內提交證明的憑證、受理通知書上的申請日。給出方分別是會議方、受理系統與申請人自己,混放容易在回看時斷鏈。
細則第十一條同時要求各類專利申請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並把這一層作為駁回申請或者宣告無效的理由。日期鏈既是寬限期的手續,也是研發過程真實性的留痕。
| 日期鏈上的一樣 | 給出方 | 回看時核什麼 |
|---|---|---|
| 首次公開或展出記載 | 會議方、展覽方 | 日期、場合、是否首次 |
| 申請時聲明回執 | 專利受理系統 | 聲明是否隨申請提交 |
| 證明文件提交憑證 | 申請人遞交 | 是否在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 |
| 受理通知書 |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 | 申請日與遞交日是否一致 |
八、與 0486 的分工
0486 處理的是「這一成果屬於哪一類、是否落入不授予清單」,本頁處理的是「已經公開過一次,還能不能按第二十四條走」。兩頁都提到第二十四條,但落點不同:一頁只把它列為待核的第三格,一頁把四項情形、會議定義與手續期限鋪開。
第二十五條那六項不授予客體,不因公開場合合規就變成可授權客體;反過來,落入第二十四條某項,也不等於自動滿足第二十二條的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三類條件。兩處不互相替對方下結論。
九、該以哪份為準
本頁能給的是第二十四條四項原文、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對學術會議的定義與兩個月證明手續,以及 2023 年修改放寬適用範圍這一層;本站未核到某場具體會議是否被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名錄,也不替某次展出判定是否屬於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辦理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或受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問三句:這場會議按第三十三條哪一款認定、聲明應隨哪一份文件提交、證明材料的兩個月從哪一天起算。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 年修正,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全文),本頁用到第二十二條授權條件與第二十四條四項不喪失新穎性情形
-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769 號,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公開轉載全文),本頁用到修改後的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一條與第三十三條
- 司法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人就修改決定答記者問(司法部網站),本頁用到「放寬不喪失新穎性的情形」與減輕證明材料負擔兩項
- 國家知識產權局《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明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政策例行吹風會報道),本頁用到放寬第二十四條學術會議適用範圍與減輕證明材料負擔的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