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專利許可給一家公司:合同、備案與三種方式
第十二條那一句、三個月備案與開放許可各歸各格

| 資料截止 | 專利法條文核至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所載 2020 年修正全文;備案辦法核至該局令第 62 號公佈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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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來源 | 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所載專利法全文與令第 62 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該局專利局瀋陽代辦處公開問答、公開法律問答轉引 |
一、第十二條其實寫了三句
合同擺上桌,先該核的不是價錢,而是第十二條那三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訂立合同、支付使用費、不得越出約定範圍再許可,是三件事。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瀋陽代辦處的公開問答另點了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至第八百七十七條那一層,其中第八百六十五條寫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或者被宣告無效的不得再就該專利訂立許可合同。許可期限因此不能寫得比權利壽命更長。
| 第十二條那一句 | 約束的是誰 | 越界的後果落到哪 |
|---|---|---|
| 應當訂立實施許可合同 | 實施他人專利的單位或個人 | 合同形式與約定範圍 |
| 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 被許可人 | 許可費支付與計算方式 |
| 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人實施 | 被許可人 | 分許可是否另有書面約定 |
二、三種許可方式不是三個價位
公開問答把三種方式講得很清楚:普通實施許可是許可方保留自己實施的權利,並可繼續許可他人;排他實施許可是隻許可一個被許可方,許可方自己仍可實施,但不得再許可第三人;獨佔實施許可是連許可方自己也不得在約定範圍內實施。約定不明時認定為普通許可,這一層來自公開法律問答所引的司法解釋口徑,本頁按轉引性質使用,不冒充條文原文。
分許可那一格同理:合同應當寫明被許可方是否享有分許可權,以及範圍、是否需事前確認、收益如何分享、主合同終止後分許可如何認定。第十二條那句「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人實施」,正是這一格要寫明白的原因。
| 方式 | 許可方自己能否實施 | 能否再許可第三人 |
|---|---|---|
| 普通實施許可 | 可以 | 可以 |
| 排他實施許可 | 可以 | 不可以 |
| 獨佔實施許可 | 不可以 | 不可以 |
| 約定不明 | 按公開問答所引口徑認定為普通許可 | 依合同另行約定 |
三、備案在合同生效之後,不是生效條件
令第 62 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二條寫明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備案工作,第五條寫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一條寫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審查並決定是否予以備案,第十二條寫審查合格的出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先有生效的合同,再有三個月的備案窗口,順序不能倒過來。
第八條列了備案應提交的五類文件,第九條列合同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與地址、專利權項數及每項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實施許可的種類和期限;第十條另要求除身份證明外其他文件使用中文,身份證明是外文的應附中文譯文。港澳臺申請人手裡那幾份證件與文書要不要附譯文,按這一格逐份對,別把三種證件名混成一個。
瀋陽代辦處問答另歸了備案的三項作用:使許可狀態能為第三人所查知、可作為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申請的證明材料、經備案的合同種類期限與使用費計算方法可作為侵權賠償數額調解的參照。這三項是公開問答的歸納,本頁標明性質,不寫成辦法條文。
| 備案那一格 | 由哪份文本給 | 起算點 |
|---|---|---|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 備案辦法第五條 | 合同生效之日 |
| 七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備案 | 備案辦法第十一條 | 收到備案申請之日 |
| 審查合格出具備案證明 | 備案辦法第十二條 | 審查合格之日 |
| 合同應載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 備案辦法第九條 | 遞交備案材料時 |
四、開放許可給的是另一條路
第五十條寫專利權人自願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與標準的,由該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撤回聲明也須書面提出並公告,公告撤回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條另寫: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支付方式與標準支付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年費相應給予減免,且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協商後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佔或者排他許可。第五十二條把糾紛寫成協商、協商不成可請求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與前面那份一對一談出來的合同,不是同一道門。
五、許可、轉讓與共有是三格
第十條寫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書面合同以及向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該部門公告後生效那一層,本輪見於公開法律問答的轉引,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所載專利法全文頁面此處未逐字顯示,故本頁按轉引性質寫明,不替它補一個條號。第十四條另寫共有人對權利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於是三格分得很開:許可是把實施權在約定期限內給別人,權利本身不動;轉讓是權利主體換人;共有是多個主體之間怎麼行使。0496 講的年費維持與終止則掛在權利本身上,不隨合同換人而自動重算。
| 格子 | 權利本身動不動 | 本頁依據 |
|---|---|---|
| 實施許可 | 不動,只在約定範圍內給實施權 | 專利法第十二條與備案辦法 |
| 轉讓 | 權利主體換人 | 專利法第十條,登記公告生效一層為轉引 |
| 共有行使 | 主體不變,按約定或第十四條處理 | 專利法第十四條 |
| 開放許可 | 不動,面向不特定的實施意願 | 專利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條 |
六、該以哪份為準
本頁能給的是第十二條三句、備案辦法的五條程序格、第五十至五十二條開放許可那一層,以及第十四條共有行使;本站未核到任一份具體合同的許可費條款、分許可約定與各受理窗口對身份證明譯文的逐項要求。辦理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或受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問三句:本件按哪種許可方式登記、合同生效日按哪一頁認定、身份證明與合同文本是否需要附中文譯文。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 年修正,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全文),本頁用到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與第五十至五十二條
-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 62 號,201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本頁用到第二、五、八至十二條
-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瀋陽代辦處《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一)》公開問答,本頁用到三種許可方式、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條與備案三項作用,按公開問答性質使用
- 公開法律問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要怎樣做》所引第十二條與約定不明認定為普通許可的口徑,本頁按轉引性質使用
- 公開法律問答《轉讓專利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所引書面合同、登記與公告後生效一層,本頁按轉引性質使用,未充當官網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