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開出來那天:返回港澳臺那格與出境定居不是一句
部門意見給路徑,條例給情形,一地指南給流程

| 資料截止 | 部門意見核至公開全文頁面標註日期;條例核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施行文本;一地指南核至 2022 年頁面 |
|---|---|
| 數據來源 | 樂山市人民政府門戶所載部門意見全文、中國政府網所載修改決定、青島政務網所載服務指南、地方人民政府門戶所載舊版釋義 |
一、離職證明那一格指向哪份文本
建金〔2017〕237 號第二項把適用主體的路徑寫成一句完整的話: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在內地(大陸)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港澳臺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三項並列,別隻截中間那半句。前兩項是一般權利,第三項才是離職返回這一具體路徑的出處。
二、兩條路徑不能互換
現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八)項寫的是「出境定居的」。部門意見寫的是「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港澳臺的」。兩者出自不同文本、觸發條件不同、材料指向也不同。把返回港澳臺直接讀成按出境定居辦理,或反過來用部門意見去解釋所有出境定居情形,都是把兩條併成一條。
更穩妥的讀法是:先向受理中心說明自己屬於哪一種事實,再按該中心適用的文本核材料。本頁不替窗口判定哪一格更寬。
| 路徑 | 文本 | 觸發條件 | 材料指向 |
|---|---|---|---|
| 解除或終止關係並返回港澳臺 | 建金〔2017〕237 號第二項 | 勞動關係結束且返回 | 解除或終止關係證明、本人證件 |
| 出境定居 | 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八)項 | 出境定居事實 | 按受理中心當期清單 |
三、一地指南把路徑落成流程
青島政務網 2022 年《關於臺港澳同胞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服務指南》把申報條件寫成: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可以提取本人賬戶內存儲餘額,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材料含提取申請審核表、有效期內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複印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證明原件;個人賬戶已納入中心集中封存戶管理的職工僅需提供身份證明原件。
同一指南寫明由單位經辦人統一辦理,集中封存戶職工可持材料向任一管理處申請。這是 2022 年的一地流程,且 844 號令已取消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那一道(0480),不能把「單位經辦」抽出來當現行通用環節。
四、註銷賬戶與社保離境各按哪份文本
銅陵市人民政府門戶所載舊版釋義(二十四)裡,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把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終止勞動關係、出境定居三項提取與同時註銷賬戶連在一起,另寫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提取;青島那份指南也寫註銷賬戶。但現行決定已把九項清單改寫,註銷賬戶這一款在現行條例全文裡如何對應,按受理中心出示的現行文本核,舊版釋義只作沿革。0426 至 0435 那組講繼承,本頁不重複。
0238 與 0466 至 0475 講過社會保險:達到領取條件前離境的賬戶予以保留,再次回來就業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才一次性支付。住房公積金這一格是依情形提取並可能註銷賬戶。兩套動詞、兩套給出方,不互相套用。
五、四格留痕
辦完這一筆,按四格存:解除或終止關係證明、受理中心適用的文本與材料清單、本人證件與賬戶信息、提取回執與賬戶狀態結果。日後若再回內地就業重新繳存,第三格與第四格能說明上一個賬戶是怎麼收尾的。
| 格子 | 內容 | 給出方 |
|---|---|---|
| 事實 | 解除或終止關係證明 | 原用人單位 |
| 依據 | 適用的條例項與部門意見項 | 受理中心 |
| 身份 | 本人證件與賬戶信息 | 本人與中心 |
| 結果 | 提取回執與賬戶狀態 | 中心與受託銀行 |
六、該以哪份為準
本頁能給的是部門意見第二項的逐字路徑、條例第(八)項的情形表述與一地指南的流程落點;本站未核到現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關於註銷賬戶的逐字全文,也未核到各地對返回港澳臺情形的材料清單全集,不代寫判定。辦理時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問三句:本筆按部門意見第二項還是條例第(八)項受理、解除或終止關係證明與本人證件各要原件還是複印件、提取後賬戶是註銷還是封存。
參考資料
- 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五部門《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 號(樂山市人民政府門戶所載全文,頁面標註成文與發佈日期為 2018 年 1 月 5 日),本頁用到第二項三項並列權利與返回港澳臺提取一句
- 《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844 號,中國政府網全文)第二十四條第(八)項,本頁用到「出境定居的」情形原文
- 青島政務網《關於臺港澳同胞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服務指南》(2022 年,一地當年流程),本頁用到申報條件、三類材料與註銷賬戶一句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相關配套文件國辦發〔2018〕81 號第十二條(中國政府網),本頁只用作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權利的上位表述
- 銅陵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釋義(二十四)》(地方人民政府門戶,沿革性質),本頁用到舊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註銷賬戶與繼承表述的沿革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