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那筆收入已完稅,抵免不是自動填滿
先分三類所得,再算限額、憑證與申報地

| 資料截止 | 資料截止:按 2026 年 11 月可核到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3 號現行全文及上海、四川稅務部門公開解讀寫;稅收協定逐地文本按目的地當年公佈版本核。 |
|---|---|
| 數據來源 | 數據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所載 2020 年第 3 號公告原文、上海稅務與四川省稅務局公開問答、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所載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第四條。 |
一、抵免的前提是已在境外實際繳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 號)第三條寫的是: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可抵免的是應當繳納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稅額,不是境外申報表上填的應繳數。
換個說法,先把「境外已完稅」與「境內可抵多少」分成兩件事:前者看境外徵稅主體出具的憑證,後者按中國稅法算限額。系統裡那一格不會自己填滿,也不會因為交過稅就全額抵掉。
| 要核的那一格 | 看什麼 | 給出方 |
|---|---|---|
| 境外是否已實際繳稅 | 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 | 境外徵稅主體 |
| 境內可抵多少 | 按公告第三條算抵免限額 | 本人申報、主管稅務機關 |
| 超過限額的部分 | 以後五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 公告第六條 |
二、三類抵免限額分開算
公告第三條給了四個公式:來源於一國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等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按公告第二條計算的綜合所得應納稅額,乘來源於該國地區的綜合所得收入額,除以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合計;經營所得抵免限額用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作分子分母;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就是該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按第二條計算的應納稅額;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是前三項之和。
最關鍵的是分類:綜合所得與經營所得分別同境內合併計算,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這四類分類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併,單獨計算應納稅額。把四類分類所得也塞進綜合所得那個分子,公式就錯了。
| 所得類別 | 是否與境內合併 | 抵免限額的分子分母 |
|---|---|---|
| 綜合所得 | 與境內綜合所得合併 | 境外該國綜合所得收入額 ÷ 境內外綜合所得收入額合計 |
| 經營所得 | 與境內經營所得合併 | 境外該國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 境內外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合計 |
| 其他分類所得 | 不與境內所得合併,單獨計算 | 按公告第二條計算的該國其他分類所得應納稅額 |
三、五類稅額不能抵免
公告第四條列了五種不包括的情形: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屬於錯繳或錯徵的稅額;按照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規定不應徵收的稅額;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納稅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從境外徵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稅款;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第五條另給一種可抵的情形:從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地區取得所得,按該國法律享受免稅或減稅、且按稅收協定饒讓條款應視同已繳稅額的,該數額可作為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申報抵免。
| 不可抵免的情形 | 為什麼 |
|---|---|
| 錯繳、錯徵 | 不屬於依法應當繳納且實際已繳的所得稅 |
| 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徵收 | 與協定衝突 |
| 少繳遲繳追加的利息、滯納金、罰款 | 不是所得稅性質的稅額 |
| 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稅款 | 實際稅負已回落 |
| 已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稅額 | 該所得本身不在徵稅範圍 |
四、兩個五年不是同一件事
公告第六條寫的是結轉: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於一國地區的所得實際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低於抵免限額的,以實際繳納稅額為抵免額;超過限額的,在限額內抵免,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第十條寫的是追溯:已申報境外所得、未進行稅收抵免,以後納稅年度取得納稅憑證並申報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該境外所得所屬納稅年度進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過五年;自取得該項境外所得的五個年度內,憑證載明實際繳納稅額髮生變化的,按實際繳納稅額重新計算並辦理補退稅,不加收滯納金、不退還利息。
一個是「多交的部分往後放」,一個是「缺憑證的往前補」,方向相反。二手整理稿常把兩句都寫成「五年」,讀者便以為是一回事。
| 五年 | 管的是哪一格 | 方向 |
|---|---|---|
| 以後五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 超限額未抵完的境外稅額 | 向後 |
| 追溯年度不得超過五年 | 已申報未抵免、後取得憑證 | 向前 |
| 自取得所得的五個年度內稅額變化重算 | 憑證金額變了重新計算補退稅 | 不加收滯納金、不退還利息 |
五、憑證與申報地各有給出方
第十條要求申報抵免時提供境外徵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未提供的不予抵免;確實無法提供納稅憑證的,可同時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境外徵稅主體確認的繳款通知書以及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上海稅務公開問答另給四檔申報地:向中國境內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境內無任職受僱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兩者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境內無戶籍的,向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對港澳臺讀者來說,「境內無戶籍」那一檔最常見,也最容易被二手文章跳過。此外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曆年度不一致的,以境外納稅年度最後一日所在的公曆年度為我國納稅年度,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第四條也是這麼寫的。
| 申報地情形 | 向誰申報 |
|---|---|
| 境內有任職受僱單位 | 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
| 無任職受僱單位,戶籍與經常居住地一致 | 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 |
| 無任職受僱單位,戶籍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 | 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 |
| 境內無戶籍 | 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 |
六、該以哪份為準
各稅收協定與內地同港澳安排的具體條款、境外徵稅主體出具憑證的逐地式樣,以及主管稅務機關對個案抵免限額的核定結果,本站未核到可逐字引用的統一文本。該以哪份為準:公式與五類排除看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3 號,申報地與追溯看公告及上海稅務公開問答,納稅年度換算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57 號第四條。向主管稅務機關問三句:一是我這筆境外收入歸綜合所得、經營所得還是其他分類所得;二是境內無戶籍且無任職單位該向哪一地申報;三是憑證後補時追溯年度從哪一年起算。
參考資料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 號),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全文;本頁用第三、四、五、六、十條,即限額公式、五類排除、饒讓、結轉與追溯這部分。
- 上海稅務《哪些境外所得需要繳稅?居民個人境外所得納稅要點》公開問答;本頁用其他分類所得不與境內合併、申報地四檔、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曆年度換算這部分,標明轉引性質。
-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要怎麼計算》公開答覆;本頁用第三條四個公式作逐字核對,標明答覆性質。
-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57 號)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本頁用境外納稅年度最後一日所在公曆年度為我國納稅年度這部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及修改決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本頁用境外已繳稅額抵免不得超過依本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這一層級關係。
- 內地與香港、澳門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相關條文,經 2020 年第 3 號公告第四條、第五條援引;本頁僅標其被援引,不逐條展開協定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