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彈出一條可辦彙算,賬單裡卻有好幾筆沒填過的收入
綜合所得四項按年合併,另外五類各自算

| 資料截止 | 資料截止:按 2026 年 11 月可核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57 號現行全文寫;各年度稅率表、補退稅到賬時限以當年辦理公告為準。 |
|---|---|
| 數據來源 | 數據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所載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決定與廣西稅務局諮詢答覆、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所載《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管理辦法》。 |
一、先把所得分成兩欄
手機裡那條提醒點開後,收入納稅明細裡往往同時躺著工資、一筆校外講課的報酬、一筆稿費,還有一行利息。先把它們分欄比急著點申報有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把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四項合稱綜合所得,居民個人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這五類不併入,各自按相應方法計算。
這一欄不是排版習慣,而是決定後面所有步驟的前提。勞務報酬與稿酬要按年收入額進綜合所得,利息與財產轉讓則留在分類那一側;把兩欄混成一張清單,最容易在彙算時把不該並進來的那筆又填了一遍,或者把該合併的漏在預扣那一格。
| 所得欄 | 包含項目 | 在彙算裡怎麼處理 |
|---|---|---|
| 綜合所得 | 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 | 居民個人按納稅年度合併,減除費用六萬元及各類扣除後算稅 |
| 分類所得 | 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 | 不與綜合所得合併,按各自方法單獨計算 |
二、居民按年、非居民按月按次
個稅法第一條把居民個人定成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不滿足的,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稅的非居民個人。第六條接著給了兩條不同的算法: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五千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同一筆收入,落到居民還是非居民那一格,計算週期就換了一次。本站讀者裡跨境往返的人不少,這一格得先定下來,再談扣除和退稅;0457 會把一百八十三天怎麼數單獨拆開。
三、舊版頁面裡的十一項所得是沿革
檢索時仍能翻到一份法律問答頁面,寫著「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把所得列成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稿酬按應納稅額減徵百分之三十等十一項。那是修改前的舊法表述,不是現行依據。現行法把居住滿一年改為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把前四項合併為綜合所得,把稿酬的優惠改成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把舊頁面裡的條號與名詞抄進今年的申報說明,會出現一種很隱蔽的錯:句子讀得通,依據卻換了一版。這裡只把它記成傳言的來歷,不拿來算任何一筆稅。
| 網上仍在傳的舊寫法 | 現行文本 | 本頁怎麼處理 |
|---|---|---|
| 居住滿一年、十一項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 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九項所得、經營所得 | 標為沿革,不作依據 |
| 稿酬按應納稅額減徵百分之三十 | 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 按現行第六條讀收入額 |
四、六萬元與三格扣除不是一回事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那句裡,六萬元是每一納稅年度的基本減除費用,後面還跟著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三格。專項扣除指居民個人按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列成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與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
更該記住的是第十三條後半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所以「今年沒扣完、明年接著扣」並不成立。
| 扣除格 | 由誰給出 | 會不會結轉 |
|---|---|---|
| 基本減除費用六萬元 | 稅法直接規定,按納稅年度 | 按年重新起算 |
| 專項扣除 | 社保、公積金繳存記錄與扣繳義務人 | 年度內限額,不結轉 |
| 專項附加扣除與其他扣除 | 本人填報信息;部分憑證留存備查 | 年度內限額,不結轉 |
五、彙算不是把全年重報一遍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57 號,2025 年 2 月 26 日公佈並施行)第五條寫明,納稅人應當在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彙算清繳開始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第四條另給了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口徑:按實際取得綜合所得的時間確定所屬納稅年度,取得境外所得而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曆年度不一致的,以境外納稅年度最後一日所在的公曆年度為我國納稅年度。
也就是說,彙算做的是把預扣預繳階段按次、按月算過的四項綜合所得,按年度收入額重新並一次,稅款多退少補;不是把分類所得也重填一遍,更不是重新提交一整年的每一筆收入。
六、該以哪份為準
各年度辦理公告裡的預約時段、退稅審核到帳天數與本地補稅渠道,本站未核到可逐字引用的統一文本。該以哪份為準:所得分類與收入額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六條,彙算期限與所屬納稅年度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57 號,扣除不結轉看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向主管稅務機關問三句:一是我這筆報酬按綜合所得還是分類所得申報;二是無住所且年中離境該在離境前還是次年辦理;三是今年未在限額內扣完的專項附加扣除能否在以後年度補釦。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六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決定(主席令第九號),國家稅務總局網站與海南省稅務局公開全文;本頁用綜合所得四項、分類所得五類、居民按年與非居民按月按次,以及稿酬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這部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707 號)第十三條,國家稅務總局廣西稅務局 2023 年諮詢答覆所引;本頁用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範圍與扣除不完不結轉以後年度這部分。
-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57 號,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第四、五條;本頁用所屬納稅年度確定與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辦理期限這部分。
- 舊版個人所得稅法條文問答頁面(法律知識問答欄目,2024 年更新),作為沿革對照列出;本頁用它說明「滿一年」「十一項所得」等舊寫法不作現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