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個夾:把扣除、收入、抵免與回執按給出方歸位
五類給出方、四類憑證、三句問法收口

| 資料截止 | 資料截止:按 2026 年 11 月可核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 年第 61 號公告解讀、2020 年第 3 號公告與 2018 年第 55 號公告現行文本寫;各平臺下載與保存期限按當期頁面核。 |
|---|---|
| 數據來源 | 數據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中國政府網、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所載現行文本,以及上海財政公開整理與北京市人民政府門戶辦事指引。 |
一、先按給出方分五個格
一個納稅年度的涉稅材料,按「誰給的」分比按時間排更好找:本人填報的是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分攤協議與申報表;扣繳義務人給的是工資薪金累計預扣記錄、其他所得的按次預扣記錄,以及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提供的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信息;主管稅務機關給的是申報回執、退稅或補稅結果、《納稅記錄》;支付方或平臺給的是合同、結算單與到賬憑證;境外徵稅主體給的是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憑證。
分格之後會發現一件事:同一筆收入往往同時落在兩個格子裡。預扣記錄在扣繳義務人那一格,彙算結果在稅務機關那一格,兩者不互相替代,缺一份就得回去找對應的給出方。
| 給出方 | 典型材料 | 缺了找誰 |
|---|---|---|
| 本人填報 | 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分攤協議、申報表 | 本人補填或更正 |
| 扣繳義務人 | 預扣記錄、年度反饋信息 | 任職受僱單位或支付方 |
| 主管稅務機關 | 申報回執、退補稅結果、納稅記錄 | 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
| 支付方或平臺、境外徵稅主體 | 結算單、完稅憑證 | 平臺或境外徵稅主體 |
二、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由誰留存
2018 年第 61 號公告解讀寫明: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提供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應當按照規定妥善留存備查;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對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等相關涉稅信息和資料保密。國家稅務總局貫徹解讀同時把責任放在納稅人一側:納稅人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任職受僱單位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自己手裡另留一份,與單位留存並不衝突。
| 憑證 | 誰留存 | 讀者該做什麼 |
|---|---|---|
| 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 | 扣繳義務人留存備查 | 自留一份並記錄填報年度 |
| 境外已繳稅憑證 | 本人申報時提交 | 按所屬年度單獨存放 |
| 申報回執與納稅記錄 | 本人保存 | 按年度歸檔,注意敏感信息 |
三、境外抵免憑證要留到能追溯
公告 2020 年第 3 號第十條給的是:已申報境外所得、未進行稅收抵免,以後納稅年度取得納稅憑證並申報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該境外所得所屬納稅年度,追溯年度不得超過五年;自取得該項境外所得的五個年度內,憑證載明實際繳納稅額髮生變化的,按實際繳納稅額重新計算並辦理補退稅,不加收稅收滯納金,不退還利息。憑證不是辦完就丟的附件,它是五年內還可能被重新讀一次的依據。
| 四類憑證 | 對應篇號 | 歸檔要點 |
|---|---|---|
| 收入與預扣明細 | 0456、0461 | 按支付方與所得類別分格 |
| 扣除與分攤材料 | 0458、0459 | 按納稅年度存,註明分攤方式 |
| 境外完稅與抵免憑證 | 0462 | 標所屬年度與來源國地區 |
| 申報回執與納稅記錄 | 0464 | 標開具日期與查驗信息 |
四、三句不能混的「不」
把前面幾篇的限定收在一起:專項附加扣除的分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只允許採用一次。三句都帶「一個納稅年度」,但管的是三件完全不同的事。
| 口徑 | 管的是哪一格 | 依據 |
|---|---|---|
| 分攤方式年度內不能變更 | 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房貸利息 | 國發〔2022〕8 號、貫徹解讀、操作辦法公開整理 |
| 扣除不完不結轉以後年度 |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 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
| 單獨計稅一年只允許一次 | 全年一次性獎金 | 上海稅務公開問答 |
五、與其他收口篇分工
0160 收的是從報名到畢業的原件,0255 收的是報名前一週的回執,0385 收的是一個成果項目的權屬材料,0415 收的是一次行程的四段憑證,0455 收的是寄遞運單的五段憑證。這一篇只管一個納稅年度裡與個稅有關的五類給出方和四類憑證;幾篇都是「按給出方歸位」的方法,歸檔對象各不相同,不重複讀。
| 篇號 | 歸檔對象 |
|---|---|
| 0160 | 報名、在校、畢業三段原件 |
| 0255 | 報名前一週自查表與回執 |
| 0385、0415、0455 | 成果項目、行程、寄遞運單 |
| 0465 | 一個納稅年度的涉稅憑證 |
六、該以哪份為準
各平臺下載記錄的可保存期限、各校對分攤協議的留存式樣,以及更正申報後舊版納稅記錄的回收方式,本站未核到可逐字引用的統一文本。該以哪份為準:留存與保密看 2018 年第 61 號公告解讀,境外憑證追溯看 2020 年第 3 號公告第十條,納稅記錄查驗看 2018 年第 55 號公告,年度限額看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向主管稅務機關問三句:一是我這個年度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由哪一方留存備查;二是境外憑證後補時追溯年度怎麼起算;三是更正申報之後同一屬期的舊納稅記錄該怎樣處理。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707 號)第十三條,國家稅務總局廣西稅務局諮詢答覆所引;本頁用扣除限額與不結轉以後年度這部分。
-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號)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門戶網站;本頁用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留存備查、保密、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反饋與信息不符處理這部分。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 號)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本頁用追溯不得超過五年、憑證與五個年度內重算這部分。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 年第 55 號)第五條、第六條,中國政府網;本頁用異議核實與驗證服務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