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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說房子賣了,下週來交接——租約還在不在

所有權換了人,佔著房子的那份合同不跟著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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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說房子賣了,下週來交接——租約還在不在
資料截止資料截止:本頁所寫以部門規章與法律發佈時狀態為準;房屋買賣交割與租賃銜接的本地流程另按當年規定核對。
數據來源數據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公開全文、人民政協網刊載民法典全文、遼寧省法院訴訟服務網公開整理。

一、四種轉讓情形,原合同繼續有效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寫明: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四種情形並列,不只有「賣房」一種;新權利人接手的是帶租約的房屋,租期、租金與維修條款按原合同走。

「下週來交接」如果是產權交割,交接的是權屬;承租人按合同佔有房屋的這段期限,並不隨交割單一起交出去。

第十二條列的情形原合同承租人該核的一格
贈與、析產、繼承繼續有效新權利人姓名與聯繫方式
買賣轉讓繼續有效交割日與剩餘租期是否銜接
共同居住人的後續承租按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共同居住事實的證明材料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那一句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它有兩個前提詞:按合同佔有、在佔有期限內。先確認自己仍按合同住著、租期沒到,這一句才落到自己身上。營口市西市區人民法院公開整理也把這一條簡寫為「買賣不破租賃」。

三、共同居住人那一格

第十二條第二款另寫: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給的是「可以按原合同繼續租」的路徑,不是自動更名;合同主體怎麼變更、租金與押金怎麼接續,仍要回到出租人一側辦手續。

四、優先購買權與合理期限通知

第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它管的是「出售前告知」與「同等條件」,不是給承租人一個隨時壓價或阻止交易的權利。

第十三條的兩格含義手裡該留什麼
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告知發生在出售前通知的書面件與收到日期
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條件相同才有優先出售條件與自身回覆的留痕

五、備案那一格跟著動

產權人換了,第二十條要求記載的出租人姓名、住所那一格就變了;第十九條要求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三十日內到原部門辦理變更。所有權變動不影響合同效力,不代表備案回執可以一直不改——0387 那張鏈在這裡接上,兩件事各辦各的。

六、該以哪份為準

各地對房屋買賣交割後租賃合同主體變更、押金轉移與備案變更的具體流程,本站未核到統一規定。該以哪份為準:原合同效力看部門規章第十二條與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優先購買權看第十三條,備案看第十九條。向出租人、新權利人與原登記備案部門問清三句:一是產權交割日與剩餘租期怎麼銜接;二是押金與維修責任由誰接續;三是出租人信息變更後備案在幾日內辦理。

參考資料

  1.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 6 號)第十二條第一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公開全文;本頁用贈與、析產、繼承或買賣轉讓房屋時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1.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公開全文;本頁用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時共同居住人可按原合同租賃該房屋。
  1.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公開全文;本頁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與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
  1.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公開全文;本頁用備案內容變化三十日內變更,與備案記載出租人姓名住所這一格。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人民政協網刊載全文;本頁用按合同佔有期限內所有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
  1. 營口市西市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房屋租賃合同 30 問》公開整理對第七百二十五條的簡寫;標明為公開整理性質,不作法條。
參考資料和數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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