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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精講 · 第 00151 題 · 自編短文兩題·一個字裡藏著史家態度

文言史筆講究「一字定褒貶」:同樣寫用兵,伐、侵、襲的名義與力度不同;同樣寫使人死,誅、殺、弒的正當性與尊卑關係不同。本文用一篇自編短文配兩道題,練「因語境定義項」與「由用字推作者態度」,逐項給出字義層級、判別信號、答案與採分點,並附六字對照表與史筆褒貶三步讀法。選段、例句與解析均為原創自編示意文本。

00151題號全 1000 篇 · 第 第26輪 / 第26冊 輪
方向語文·文言文六向之一
題型自編仿真題逐題精講 · 采分點拆解

題目性質:自編仿真題——題目、材料、選項、數據與情境均為按課程標準與聯招常見考點獨立編寫的原創仿真題,非真題原文,未取自任何題庫、教輔或試卷;解析與採分點為教研整理,非官方評分標準。

例題精講 · 語文文言文

一、考點定位與做題順序

史傳裡換一個動詞,往往不是換文采,而是換判斷。讀這類文字要同時做兩件事:先把字義放回它自己的層級(誰對誰、有沒有名義、是不是出其不意),再問作者為什麼選這個字而不選另一個。

三組界線先劃清:伐/侵/襲是「用兵的名義與方式」——伐有聲明、有名義;侵無名義而漸進越界;襲乘人不備而突取。誅/殺/弒是「致死的正當性與尊卑」——誅是依法、討有罪;殺是中性;弒專指下殺上、臣殺君、子殺父,自帶貶斥。另外「伐」還有「聲討、駁斥、誇耀」等引申義,不能見「伐」就譯成攻打。下面選段為自編示意文本,不摘錄任何現成古文。

二、逐題精講

題1

題1 因語境定義項(簡答)

自編短文:鄰邑有爭田者,甲使其眾侵乙界,乙告於縣。縣尉按驗,伐其誣辭,還其田。或曰:「甲嘗襲他邑倉,宜重坐。」尉曰:「襲者不告而取,與侵異;今所驗止侵界,未可並坐。」乃誅其首議者二人,餘釋不問。邑人稱平。

(1) 分別解釋文中「侵」「伐」「襲」的意義;(2) 說明縣尉為什麼說「與侵異,未可並坐」。

解析

(1) 侵:無正式名義、漸進式地越界侵佔,力度與公開程度最輕,譯「越界侵佔」。伐:此處不是軍事上的「討伐」,而是引申義「聲討、駁斥」——「伐其誣辭」即駁倒那些不實之辭;判別信號是賓語為「誣辭」(言辭),且語境為縣尉按驗斷案,非兩軍交戰。襲:乘人不備、不告而取,譯「偷襲、突取」;「襲者不告而取」是文中自帶的釋義,答題時可以直接引為據。

(2) 兩層原因缺一不可:性質不同——襲是未經告知而突然取物,與「漸進越界侵佔田界」不是同一類行為,罪名與量刑依據不同,不能混作一事;證據不同——本次按驗查實的只有「侵界」,襲他邑倉只是「或曰」(有人這麼說),屬未經核實的傳聞,斷案不能把傳聞並進來加重處罰。「止」「未可並坐」正是這兩層的形式信號。末句「邑人稱平」也回證了縣尉的裁斷被認可。

答案 (1) 侵=無名義漸進越界侵佔;伐=聲討、駁斥(引申義,非攻打);襲=乘人不備、不告而取。(2) 二者性質不同,且襲倉僅為傳聞、未經按驗核實,不能以未查實之事併入本案處罰。

採分點 三字釋義各 1 分(「伐」必須答引申義);指出「伐其誣辭」的賓語與語境依據 1 分;性質不同 1 分;證據/傳聞未核實 1 分;引「止」「未可並坐」為據 1 分。

易錯點 把「伐其誣辭」譯成「攻打他的誣告之辭」(見伐即譯攻打,不看賓語);把「侵」「襲」都籠統答成「侵犯」而不分方式;漏答「傳聞未核實」這層,只答「性質不同」。

題2

題2 字義層級填空與態度推斷

(1) 辨析「誅/殺/弒」的差別,併為下列自編句子選填最恰當的字(每字限用一次):
① 尉乃____其首議者二人(依法處罰首倡者)
② ____君者,春秋所貶(臣下殺君主)
③ ____一牲以祭(宰牲,中性敘述)

(2) 由短文「誅其首議者二人,餘釋不問」與「邑人稱平」,推斷作者對縣尉持何種態度,並說明用字如何體現。

解析

(1) ① 誅:上對下、法對有罪者,含「依法討罪」的正當性,可指責罰、殺戮但必帶名義;② 弒:專用於臣殺君、子殺父等以下犯上,含明確貶斥,不可用於平輩或上對下;③ 殺:中性,只陳述「使之死」,不含褒貶與尊卑。故依次填 誅、弒、殺。

(2) 作者持肯定、稱許態度。證據鏈有三:用「誅」而不用「殺」,把處罰寫成依法討罪,賦予縣尉裁斷以正當性;用「釋不問」寫出寬嚴有度、不株連;末句「邑人稱平」借旁人評語直接給出正面評價(「平」即公允)。三層疊起來,褒意不是靠形容詞,而是靠動詞選擇與敘事收束體現的——這正是史筆褒貶的讀法。

答案 (1) ①誅 ②弒 ③殺;(2) 肯定稱許:用「誅」賦予處罰正當性、「釋不問」見寬嚴有度、「邑人稱平」直接致評。

採分點 三字層級各 1 分;三處填空各 1 分(共 6 分中的 3 分);態度判斷 1 分;用字分析 2 分(須點出「誅」與「稱平」)。

易錯點 把「弒」用於一般殺人;把「誅」簡單等同「殺」,丟掉正當性一層;態度題只答「讚美」不舉用字證據;把「邑人」誤當成作者本人。

三、規律小結與對照表

字層級/適用判別信號
伐有名義、公開聲討;引申為駁斥、誇耀賓語是「辭/罪」多為引申義;賓語是國邑多為軍事義
侵無名義、漸進越界,力度最輕常與「界」「田」「境」搭配
襲乘人不備、不告而取,重突發性常與「倉」「夜」「不備」搭配
誅依法討有罪,上對下,含正當性主語多為官、法、君;常與「罪」「首」搭配
殺中性,泛指致死,無尊卑色彩賓語可為牲、人,無評價詞
弒下殺上、臣殺君、子殺父,自帶貶斥賓語固定為君、父、長上

史筆褒貶不必玄談「春秋大義」,落到操作就是三步:看字屬哪一層級 → 看它帶了什麼名義與尊卑 → 看敘事收束處的評語。把「伐其誣辭」譯成「駁斥」、把「誅」讀成「依法」,答案就從語感變成可複核的依據。本篇選段、例句與解析均為原創自編示意內容。

四、自測清單

  • 先定字義層級:名義有無、方式緩急、尊卑上下、褒貶色彩
  • 見「伐」先看賓語:言辭類多為引申義「駁斥」,莫一律譯攻打
  • 「誅/殺/弒」三字不可互換,答題時寫出各自適用條件
  • 態度推斷必須引用具體用字或句子,不寫空泛的「表達了讚美」
  • 區分作者評語與文中人物評語(「邑人稱平」是借旁人之口)
編寫說明與學科依據

本文為備考教研體例稿:題目系按課程標準與聯招常見考點範圍編寫的仿真練習題,非真題原文;文中案例為示意內容,非真實記錄;文末欄目為學科依據說明,非逐條引文。涉及報考、錄取、證件、居留、資助等事項,一律以當年官方文件與學校正式通知為準。

學科依據:

  • 人教版高中教材(語文):文言虛詞、兼詞、史傳與文化常識相關篇目
  • 《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考試大綱(語文科)》:相關考點考查範圍(僅作命題範圍參照,本文題目未與真題逐題比對)
  • 編寫說明:題目、選段、選項、數據與解析均為按常見考點獨立編寫的原創仿真題,未取自任何題庫、教輔或試卷;採分點為教研整理,非官方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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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招語文·同義動詞的輕重層級與史筆褒貶:伐、侵、襲、誅、殺、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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