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性質:自編仿真題——題目、材料、選項、數據與情境均為按課程標準與聯招常見考點獨立編寫的原創仿真題,非真題原文,未取自任何題庫、教輔或試卷;解析與採分點為教研整理,非官方評分標準。
一、考點定位與做題順序
史傳與案牘類文言有一套固定工序:先「具辭」(錄供狀),再「驗」(核對券證、物證),然後「坐」(認定罪名),最後「當」(擬定量刑)。四步次序不能倒,否則就是把「以辭定坐」誤當成合法結論。
本講示意選段共出現「辭」4 處、「驗」4 處、「坐」4 處、「當」4 處,合計 16 處術語;其中「辭」佔 25.0%。以上為自編示意文本計數,不代表任何真實文獻統計。
二、逐題精講
題1
題1 閱讀下列自編示意按驗文書,完成兩問。
「府下其事於縣,令具獄辭以聞。辭連二人,驗其券,一合一否。吏坐不驗而書之,當坐贖;其一坐它事,非此案所及。複核者曰:驗當以券為本,辭當以驗為斷,不當以辭定坐。」
(1) 按「辭—驗—坐—當」排出文書中的辦案次序,並說明「不當以辭定坐」否定了哪種做法。(2) 選段中「坐」字共 4 處,其中表「獲罪、定罪」的幾處?
解析
(1) 次序為:具辭 → 驗券 → 坐罪 → 當刑。「不當以辭定坐」否定的是跳過「驗」、僅憑供狀就定罪的寫法;複核者給出的判據是「驗當以券為本,辭當以驗為斷」,即供狀須經券證核驗後才有定罪效力。
(2) 選段「坐」共 4 處:「吏坐不驗而書之」表因失職獲罪,「當坐贖」表判為贖刑之罪,「其一坐它事」表因另案獲罪,「不當以辭定坐」的「定坐」表定罪這一動作——4 處均指獲罪或定罪,無一處表「因為」。按本案歸屬再分:前 2 處屬本案,第 3 處「非此案所及」須排除,第 4 處是複核者講的通則。若把「坐」一律按「因為」講(如「停車坐愛」式),4 處全錯,本案相關處數由 2 虛減為 0。
回代核驗:四術語 16 處 = 辭 4 + 驗 4 + 坐 4 + 當 4,四類各 4 處,故「辭」佔 25.0%。「當」4 處中「當坐贖」表判罪,其餘「驗當以券為本」「辭當以驗為斷」「不當以辭定坐」三處表應當,分界由後接成分是否為刑名決定。
答案 次序:具辭→驗券→坐罪→當刑;否定「僅憑供狀定罪」。「坐」共 4 處,均表獲罪/定罪,其中屬本案 2 處、另案 1 處、通則 1 處
採分點 四步次序 2 分;「不當以辭定坐」的否定對象 2 分;「坐」4 處歸屬與「非此案所及」的排除 2 分;術語總數回代閉合 1 分
易錯點 把「其一坐它事」計入本案是最常見失分點;另需避免把「當」一律講成「應當」而漏掉「當坐贖」的判罪義
題2
題2 下列 10 個自編示意短語中,判斷哪些屬於「判罪/擬刑」環節(填序號),並計算若把 2 處誤判進去,誤判率是多少。
①驗其券 ②坐不驗 ③當坐贖 ④坐它事 ⑤辭連二人 ⑥不當以辭定坐 ⑦以券為本 ⑧以驗為斷 ⑨具獄辭 ⑩非此案所及
解析
屬於判罪/擬刑環節的是 ②「坐不驗」、③「當坐贖」、⑥「不當以辭定坐」(否定式仍在該環節)、⑧「以驗為斷」給出判據但本身屬「驗」後的斷定語,按本講口徑計入「斷」層,合計 4 句:②③⑥⑧。①④⑦⑨⑩不屬該環節(⑤「辭連二人」屬供狀層,⑩是範圍排除)。
10 句中命中 4 句;若把 ① 與 ⑤ 兩處誤收,命中變 6 句,誤判率 = 2/10 = 20.0%。但「誤收進來的」不等於「判罪句變多」:判據仍是後接是否為刑名,不能靠計數改口徑。
本講口徑只認「坐/當 + 刑名或罪名」;「驗/辭/券」屬取證層。10 句、4 句命中、2 處誤判、誤判率 20.0% 三處自洽。
答案 ②③⑥⑧ 共 4 句;誤收 2 處時誤判率 20.0%
採分點 四句判定各 1 分共 4 分;分層依據 2 分;誤判率 20.0% 計算 2 分
易錯點 「不當以辭定坐」是否定式,但討論的仍是判罪環節,不能因「不」字就排除;「以驗為斷」易被誤歸到「驗」層
三、規律小結與對照表
| 術語 | 環節 | 後接成分 | 易混義 |
|---|---|---|---|
| 辭 | 錄供 | 人名/事由 | 誤當作結論 |
| 驗 | 核驗 | 券、物、簿 | 誤與「斷」合併 |
| 坐 | 定罪 | 罪名/刑名 | 誤講成「因為」 |
| 當 | 擬刑 | 贖、笞、徒等刑名 | 誤一律講成「應當」 |
小結:讀案牘先分四層,再看後接成分。「辭」4 處、「驗」4 處、「坐」4 處、「當」4 處合計 16 處,與「辭當以驗為斷」一句給出的判據閉合。以上文本與計數均為自編示意,不代表真實案卷統計。
四、自測清單
- 能排出「辭—驗—坐—當」四步次序
- 能說明「不當以辭定坐」否定的具體做法
- 能區分「坐」表獲罪與表因為
- 能區分「當」表判罪與表應當
- 能排除「非此案所及」的另案信息
- 能回代四術語合計 16 處並計算 10 句樣本誤判率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