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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精講 · 第 00277 題 · 自編史傳短章兩題·先把「誰做了什麼」補全再譯

文言句子常把主語、賓語、介詞「於/以」甚至謂語整個省掉,靠上下文補。補錯對象,譯句就會張冠李戴:把「(某人)以為」的主語安到另一人頭上,或把省掉的「於」當成實詞。本文用一段自編史傳短章配兩道題,練「先找承前省略的先行詞、再逐類補出、最後用回譯驗人稱與連貫」的三步法;含譯句踩點與四類補錯。選段、人名、官稱與數額均為原創自編示意文本,不摘錄任何現成古文。

00277題號全 1000 篇 · 第 第47輪 / 第47冊 輪
方向語文·文言文六向之一
題型自編仿真題逐題精講 · 采分點拆解

題目性質:自編仿真題——題目、材料、選項、數據與情境均為按課程標準與聯招常見考點獨立編寫的原創仿真題,非真題原文,未取自任何題庫、教輔或試卷;解析與採分點為教研整理,非官方評分標準。

例題精講 · 語文文言文

一、考點定位與做題順序

常見四類省略:省主語(承前「某人」或對話中換人,最易補錯)、省賓語(「以(之)告」「使(之)往」,多為代詞「之」)、省介詞(「置(於)案上」「試(以)他題」)、省謂語(對舉句中「一(有)…一(無)…」,或「再(拜)」「復(言)」)。

三步:一找先行詞(往前讀一到兩句,確認省略的成分到底承接誰/什麼,遇到對話先標「曰」的說話人);二逐類補(把補出的成分用括號寫進草稿,不要直接改原文);三回譯驗(把補出的譯文連讀一遍,人稱、數量與邏輯是否連貫,彆扭處多半補錯了)。下面選段為自編示意文本,人物、地名、數額皆為虛構。

二、逐題精講

題1

題1 省略類型辨識與補出(單選+填空)

自編史傳短章:祁沆守嵐州,歲旱,民多流。或請以常平粟賑,沆曰未可。乃先籍其戶數,()分為三等,()以告監司。監司()善之,()檄下旁邑,令()視以為式。旁邑有持牒至者,沆延()坐,出籍()示(),且曰:「一()以戶,一()以口,兩籍相參,則偽冒自見。」監司後上其狀,朝廷()賜帛,沆悉()散之吏民,無所留。

(1) 對文中省略類型的判定,不正確的一項是( )
A.「乃先籍其戶數,()分為三等」——省主語,承前補「沆」
B.「()以告監司」——省賓語,補「之」(指戶籍三等之籍)
C.「令()視以為式」——省賓語,補「之」(指旁邑或戶籍之法)
D.「一()以戶,一()以口」——省介詞,補「於」

(2) 填空:「出籍()示()」兩處分別補____、____;「朝廷()賜帛」補____;「沆悉()散之吏民」補____。並說明「()檄下旁邑」的主語該補誰、為什麼不是「沆」。

解析

(1) D。 「一(籍)以戶,一(籍)以口」承上句「出籍示之」而來,兩句對舉,省的是謂語/中心語「籍」(登記、造冊),意思是「一種冊子按戶編,一種冊子按口編」;補「於」完全講不通(「一於以戶」不成句)。這是對舉句中的承前省謂語,不是省介詞。
A 正確:「乃先籍其戶數」的主語是沆,緊接「分為三等」承前省主語,補「沆」;B 正確:「以告監司」=「以之告監司」,省介詞賓語「之」,指代前面分好三等的戶籍;C 正確:「令(之)視以為式」即「令(旁邑)把這些冊子看作範式」,省的是「令」的賓語兼後句主語「之」。

(2) 「出籍(以)示(之)」:補介詞「以」(拿冊子)與賓語「之」(指持牒而來的旁邑之人),即「拿出冊子來給他看」。也可把「以」理解為「出籍(而)示之」的連動,但按「省介詞」一類答「以」最貼題幹分類。
「朝廷(聞/覽其狀後)賜帛」補的是謂語性/時間性成分(或按「承前省主語」理解為「朝廷」已出現、省的是「上其狀」後承接的動作),規範答法是補出「(覽狀)」或「(嘉之)」一類承前謂語,使「監司上狀 → 朝廷賜帛」的因果鏈完整;若只補主語「朝廷」,原文已有「朝廷」二字,屬重複。提示:此處正是「省謂語」的典型位置,答題寫明「補出承接性謂語/狀語」即可。
「沆悉(以)散之吏民」補介詞「以」(把帛全部分給吏民),或理解為「悉(取而)散之」,同屬省介詞/連動;「悉」譯「全部」,「無所留」譯「一點沒留」,兩處是獨立踩點。

「()檄下旁邑」的主語:應補「監司」,不是「沆」。理由三層:① 緊鄰前句是「監司善之」,承前最近的主語是監司;② 「檄」是下行文書,發檄給旁邑是上級對同級/下級的職權,沆是州守,無權「檄下旁邑」(參 00241 詔令與下行文書的語氣層級);③ 後句「令(之)視以為式」與「旁邑有持牒至者」都寫旁邑奉命而來,與監司發檄銜接。若補「沆」,整段變成州守直接指揮鄰邑,職級與敘事鏈都不通。這是本題最實的一處「補錯對象」設誤。

答案 (1) D(「一…一…」省的是謂語/中心語「籍」,非介詞「於」)。(2)「出籍以示之」補「以」「之」;朝廷後補承接性謂語(覽狀/嘉之);「悉以散之」補「以」;「檄下旁邑」主語補「監司」而非沆,因承前最近主語、檄為下行文書、旁邑奉命而來三層皆合。

採分點 選出 D 1 分;說明對舉省謂語並譯出「一籍以戶,一籍以口」1 分;A/B/C 逐項確認 1 分;四處補出各 1 分;「悉」「無所留」踩點 1 分;檄下旁邑主語判定 1 分;三層理由各 1 分;用「補語寫括號、不改原文」的作答動作 1 分。

易錯點 把「一…一…」一律當省介詞補「於」;「令()視以為式」補成「沆」(把發令者與被令者弄反);「檄下旁邑」補「沆」,忽略檄的下行性質;把「朝廷」再補一遍當省主語;補出成分直接寫進原文而不加括號;回譯時不驗人稱與職級,導致張冠李戴。

題2

題2 譯句踩點與補出後的連貫回驗

(1) 把「旁邑有持牒至者,沆延()坐,出籍()示(),且曰:『一()以戶,一()以口,兩籍相參,則偽冒自見』」譯成現代漢語,要求把所有省略成分補出並標明。(2) 說明「回譯驗人稱與連貫」具體要查哪三項;並指出:若把「令()視以為式」的「之」誤補成「沆」,譯文會出什麼矛盾。

解析

(1) 譯句:鄰邑有拿著公文到來的人,祁沆請<underline>他</underline>入座,拿出戶籍冊<underline>來</underline>給<underline>他</underline>看,並且說:「<underline>一種冊子</underline>按戶編,<underline>一種冊子</underline>按口編,兩本冊子互相參證,冒認(戶口)的情形自然就顯現出來。」
補出清單:延(之)坐=請他坐;出籍(以)示(之)=拿出來給他看;一(籍)以戶、一(籍)以口=省中心語;兩籍(相)參=補出互參的關聯。踩點:「持牒」譯「拿著公文/文書」,「延」譯「請、迎」(不是「延長」),「參」譯「參證/核對」,「偽冒」譯「假冒、冒認」,「自見」譯「自然顯現」(「見」讀 xiàn,通「現」,不是「看見」)。
整句邏輯:旁邑奉監司之檄來取範式 → 沆以兩籍相參之法相示 → 結論「偽冒自見」。補出的「之」全程指同一位持牒者,人稱不能中途換人。

(2) 回譯要查三項:① 人稱/指代一致——每個補出的「之」在前文都有明確先行詞,且全段指向同一對象,不能一會兒指旁邑、一會兒指監司;② 職級與動作方向——誰發檄、誰受檄、誰請誰坐、誰給誰看,動作方向要與「監司→旁邑→沆→持牒者」這條鏈一致;③ 數量與對舉關係——「一…一…」補出的中心語必須相同(都是「籍」),「兩籍相參」才有著落,若一處補「籍」一處補「表」,後句「兩籍」就落空。
「之」誤補成「沆」的矛盾:原句「監司善之,檄下旁邑,令(之)視以為式」若把「之」補成「沆」,就變成「監司發檄給旁邑,命令祁沆把這些冊子當作範式」——三處不通:① 動作方向反了:冊子本是沆編的、監司要旁邑學,不是讓作者自己學自己的法;② 轄屬不對:沆是嵐州守,檄下的是旁邑,監司不會越過旁邑去「令」沆照式;③ 與下句「旁邑有持牒至者」直接衝突——來取經的是旁邑的人,若被令的是沆,這一句就失去來由。
可遷移動作:補完一律連讀三句(補出處+前一句+後一句),只要出現「誰讓誰學自己」「上級向被指導者發文」這類擰巴關係,先回頭查「之」的先行詞,而不是改譯文字面。

答案 (1) 譯見上;補出「延(之)坐」「出籍(以)示(之)」「一(籍)以戶,一(籍)以口」,另須譯準持牒、延、參、偽冒、自見(見=現)。(2) 回譯查人稱指代一致、職級與動作方向、數量與對舉關係三項;「之」誤補成「沆」會變成「讓編冊者自己學自己的法」,與檄下旁邑、旁邑持牒至兩句衝突。

採分點 譯句大意 1 分;四處補出各 1 分;持牒/延/參/偽冒/自見五個踩點各 0.5 分;回譯三項各 1 分;誤補「之=沆」的三層矛盾各 1 分;給出「連讀三句」的檢驗動作 1 分。

易錯點 把「延」譯成「延長/延遲」;「見」譯成「看見」而不讀 xiàn;補出的「之」前後指代不一致;「一…一…」兩處補不同中心語,使「兩籍相參」落空;只譯不標補出成分;查連貫時只看語法不看職級與動作方向。

三、規律小結與對照表

省略類型自編示例補出判據
省主語()分為三等/()檄下旁邑沆/監司承前最近主語+職權
省賓語(之)()以告監司之(三等之籍)介詞/動詞後缺指代
省兼語(之)令()視以為式之(旁邑)令後缺被令者
省介詞(以/於)出籍()示()以…之拿什麼給誰
省介詞(於)置()案上(通例)於處所需介詞
省謂語/中心語一()以戶,一()以口籍對舉句承前
省承接性謂語朝廷()賜帛覽狀/嘉之因果鏈缺一環
省關聯兩籍()相參相互參關係
回譯三查人稱/職級方向/數量對舉—連讀補出處前後三句
誤補反例令(沆)視以為式矛盾讓作者學自己的法

文言省略題的關鍵不是「看出少了字」,而是「補的是誰、承的是哪一句」。主語承前最近的那個(「檄下旁邑」承的是監司,不是沆),賓語多補「之」,介詞多補「以/於」,對舉句「一…一…」省的是中心語不是介詞。補完把前後三句連讀一遍:人稱有沒有換人、職級有沒有擰、數量對舉對不對得上——三關都過,譯文才站得住。本段人物、官稱與戶籍數額均為自編示意,不對應任何真實史事。

四、自測清單

  • □ 補出的成分寫在括號裡,不直接改原文;
  • □ 省主語先找承前最近的主語,再用職權/動作方向複核;
  • □ 動詞或介詞後缺指代,優先補「之」並指明先行詞;
  • □ 「一…一…」對舉優先想「省中心語」,不條件反射補「於」;
  • □ 「檄/令/敕」類下行文書先定誰有權發;
  • □ 補完連讀前後三句,查人稱、職級方向、數量對舉三項。
編寫說明與學科依據

本文為備考教研體例稿:題目系按課程標準與聯招常見考點範圍編寫的仿真練習題,非真題原文;文中案例為示意內容,非真實記錄;文末欄目為學科依據說明,非逐條引文。涉及報考、錄取、證件、居留、資助等事項,一律以當年官方文件與學校正式通知為準。

學科依據:

  • 人教版高中教材(語文):文言虛詞、句式、史傳與文化常識相關篇目
  • 《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考試大綱(語文科)》:相關考點考查範圍(僅作命題範圍參照,本文題目未與真題逐題比對)
  • 編寫說明:題目、選段、選項、數據與解析均為按常見考點獨立編寫的原創仿真題,未取自任何題庫、教輔或試卷;採分點為教研整理,非官方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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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招語文·文言省略:省主語、賓語、介詞與謂語的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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